本报12月23日讯 什么都不用干,兼职每天赚800元?只需办张银行卡“出让”账户就行;出借微信二维码给他人收款,就能躺在家里收“好处”,这些看上去轻松来钱的方法都可能是违法犯罪。
近日,岳阳华容法院、邵阳洞口法院都判决了这类打着“兼职”幌子,实则帮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都因为一些小利,付出了巨大代价。
【案例一】 兼职日赚800,收了一回钱获刑一年多
今年3月,闲居在家的福建人林某在QQ群看到有人发布了兼职信息,对方称只需要提供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让别人进行比特币交易,每天报酬800元。
每天800元,自己还不用花时间,林某马上去银行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将办理的银行卡及密码交给了指定的人李某。
这等“好事”,林某还不忘告诉两名深交好友郭某和刘某,二人办好银行卡后,在林某带领下将卡交给了接头人李某。
3月18日,家住岳阳华容的小王在某借贷软件上被客服骗走了8.8万元,而其中800元被转入林某的账户。林某什么都不用干,得到了800元的报酬。隔天,另外两人因不同原因被骗几万元,这些钱中的一部分转入了郭某、刘某的账户,郭某分得800元,刘某分到了900元。
很快,日赚800的美梦破灭了,3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跟他们接头的李某同样被逮捕。
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等3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为他人提供银行账号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二】 “借码”给别人收款,赚3000罚6万还获刑
2019年1月,工作没着落的衡阳人周某加入了找兼职工作的QQ群,联系上其中一个提供兼职工作的人“七哥”。“七哥”要他“借出”微信二维码用来收款,事后给他百分之三的感谢费。周某正为缺生活费发愁,立马答应了。
几个月时间里,周某的微信总计收款近6万元,都是他人被各种名义上当受骗转帐过来的,他因此收了3000多元“好处费”。此后,周某被抓获归案。周某赔偿了1.3万元给其中一位受害者,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洞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为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结算渠道并转移犯罪所得,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一审判决,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记者 虢灿 实习生 凌玉霞
通讯员 汪晓燕 韩爽
法官说法
出租、出售、出借账户可能被法律严惩
出租、出售、出借银行账户(卡)、手机卡的行为不仅对个人身份信息、财产安全造成隐患,以此获利的行为更可能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面临法律惩戒。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被眼前的蝇头小利迷惑了双眼。同时,也敦促已出租、出售、出借银行账户(卡)、手机卡的人员,主动到银行、通讯运营网点注销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