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明责减负 湖南制定“三个清单”

2021-01-04 14:02:29 红网
作者:陈彦兵 通讯员 廖剑波 莫健飞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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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1月4日讯(记者 陈彦兵 通讯员 廖剑波 莫健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依法依规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明责、赋能、减负、增效,近日,省民政厅牵头省直相关单位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和减负工作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三个清单”),并就贯彻落实工作专门发出《通知》,推动“三个清单”落实落地。

为科学制定“三个清单”,省民政厅系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百村调研”活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积极回应基层诉求,全面厘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三个清单”明确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20条,主要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自治职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30条,主要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建设中的协助职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减负工作事项8条,主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村(社区)工作负担重的突出问题,明确“8个不得”的禁止性规定。

《通知》强调,要把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三个清单”落实的全过程,不断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领导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开展自治、依法协助政府工作,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各地各单位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不得违法干预,并积极落实指导、支持和帮助措施;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在工作上给予指导,在经费上给予保障;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减负工作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要建立“三个清单”动态管理和工作事项准入机制,由省民政厅牵头省直相关单位根据政策法规立改废释情况,适时新增、变更、退出“三个清单”工作事项,各地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三个清单”工作事项,不得通过会议、文件等方式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安排“三个清单”之外的工作任务。

《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强化保障措施,加强“三个清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建立村(社区)运转经费正常增长机制,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制度,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不适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工作。要严格责任落实,将“三个清单”落实情况纳入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政府绩效考核、乡村振兴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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