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出台,对公费师范生的招生、管理、履约、就业等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办法》规定,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建立“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事业编制统筹调剂使用制度有关要求,通过优先利用空编接收等办法,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妥善解决公费师范生到公办中小学任教所需编制。
《办法》规定,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按照教育部和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有关政策和要求,实行提前批录取。省属高等院校招收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分两种模式录取,高中起点公费定向师范生安排在我省普通高校本科提前批录取;初中起点公费定向师范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从应届初中毕业生中录取。
《办法》规定,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部属师范大学和省教育厅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原则上回湖南公办中小学任教,并承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6年。到城镇学校工作的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服务期内应到乡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
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及其法定监护人、省属高等院校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毕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直接考核招聘的方式确定具体服务学校和岗位,落实所需编制。本科毕业生服务时间不少于6年,专科毕业生服务时间不少于5年。
公费师范生要严格履行协议,未按协议从事教育工作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已经纳入编制管理的,不再保留编制内身份,不得未经公开招聘程序直接纳入其他事业单位编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