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守护2021丨鱼馆老板用“河鲜来自洞庭湖”招揽生意 其实真相是······

2021-01-30 15:51:49 红网
作者:刘璇 编辑:杨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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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1月30日讯(记者 刘璇 通讯员 周闯)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以来,湖南省市场监管系统闻令而动,坚持市场零交易、餐饮零供应、网上零售卖、广告零发布原则,全力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迅速展开,全面打响斩断市场销售地下产业链攻坚战,强化执法查处力度。

今天,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以示警醒。

1.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渔港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8月14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中发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某鱼馆在店铺楼梯间、走廊、店堂、电梯等地方广告招牌中使用“河鲜来自洞庭湖”“产地洞庭湖”“洞庭俏巴鱼”等宣传用语。经核查,当事人使用的食品原材料雄鱼从长沙市某海鲜市场“长沙县某水产品经营部”购进,为江西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人工养殖,非洞庭湖野生鱼,所发布广告的费用为4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罚款1200元。

2.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市某餐厅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7月28日,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长沙市某餐厅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店西侧外墙上有“河鱼”“野生鱼”等字样的招牌。经调查核实,该店所销售的鱼类均为购进的养殖鱼类,并非野生鱼类,制作“野生鱼”“河鱼”字样的广告牌费用为2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时,其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将涉嫌虚假宣传的字样进行了拆除,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750元。

3.长沙市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大屯营镇某百货商店销售无合法来源水产品案

2020年8月17日,长沙市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宁乡市大屯营镇某百货商店销售的“味芝元牌洞庭野生鱼排”,未查验供货商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和宁乡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了当事人警告处罚并要求当事人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在2020年9月24日的整改复查中,当事人仍未查验供货商资质,也未索取相关票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长沙市宁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元。

4.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7月4日,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岳阳楼区某餐馆将门头招牌标称小罗野生鱼蟹馆,并在店堂内发布含有“小罗野生鱼蟹馆”“野生大鱼头”“野生大瓦子鱼”等含有“野生”字样的广告。经核查,该店内做菜使用的鲜鱼为人工养殖鱼,为吸引客源,以“野生鱼”为噱头,宣传店内销售的鱼类菜品为野生鱼,含有“小罗野生鱼蟹馆”“长江小罗野生鱼馆”等字样的广告牌、宣传栏的制作费用为25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罚款100000元。

5.娄底市冷水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水产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7月30日,娄底市冷水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冷水江市市场路冷江市场一楼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招牌上含有“经营河鱼、野味”等广告用语,因广告制作时间较久,已无法查证广告费用。当事人在国家长江流域禁捕、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政策实施后,未对上述招牌广告采取拆除措施,一直悬挂在其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娄底市冷水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涉案违法广告的影响;2、处罚款2000元。

6.怀化市溆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饭店销售无合法来源水产品案

2020年10月10日,怀化市溆浦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检查时,发现溆浦某饭店在采购鲜鱼时未索取并留存购货凭证,当日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溆市监责改低字[2020]29号)。在2020年10月15日的整改复查中,当事人仍未能提供采购鲜鱼的购货凭证。经查明,当事人共采购鲜鱼1公斤,采购价格30元/公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怀化市溆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0元。

7.常德市临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鱼馆销售无合法来源水产品案

2020年7月27日,常德市临澧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临澧县某鱼馆在采购水产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也未索取相关票证。在2020年8月31日的整改复查中,仍未查验供货商资质,也未索取相关票证。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以30元/公斤价格购进黄骨鱼5公斤、1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鲢鱼10公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常德市临澧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2、处罚款3000元。

8.益阳市桃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郭某虚假宣传案

2020年7月12日,益阳市桃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清河行动”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郭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张家码头河堤上将自家鱼塘里捕捞的养殖鱼虾向消费者推销,并宣称是野生鱼虾。经查明,当事人在自家鱼塘中捕捞的养殖鱼1.1公斤,销售价为50元/公斤,养殖虾1公斤,销售价格为80元/公斤,货值金额共计135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益阳市桃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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