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2月1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皮宣文 陈立平)1月22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传授犯罪方法和盗窃案,4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3人还被处以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曾红光主动向被告人李志良提出学习其盗窃方法,李志良当即表示同意。第二天,李志良与王家莲(另案处理)实施盗窃时便叫上曾红光在一旁观摩、学习。几天后,曾红光就掌握了李志良实施盗窃的方法,即先由王家莲以低价提供按摩为诱饵将被害人骗至事先租好的房间内,并引诱被害人脱去衣裤,再由李志良尾随进入房间后盗窃财物。
被告人夏爱清与被告人牟小明系夫妻关系。被告人曾红光学会了盗窃方法后,于2020年7月9日9时许,曾红光、牟小明、夏爱清三人来到益阳市中心医院附近实施盗窃。三人按照事先约定,先由牟小明以低价按摩为诱饵,引诱被害人李某某来到被告人李志良提供的出租房内,由夏爱清在一旁望风,再由曾红光尾随进入房间盗得李某某现金2300元。
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志良、曾红光、牟小明、夏爱清抓获归案,并从曾红光处扣押被盗现金2300元。李志良、曾红光、牟小明、夏爱清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志良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告人曾红光、牟小明、夏爱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红光、牟小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夏爱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志良、曾红光、牟小明、夏爱清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牟小明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据此,赫山区法院以被告人李志良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以被告人曾红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以被告人夏爱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以被告人牟小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