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一村民非法狩猎获刑八年

2021-02-03 22:15:37 红网
作者:郑涛 尹雅丽 廖慧 编辑: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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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2月3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尹雅丽 廖慧)近日,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野生动物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制造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分别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阳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判令被告人彭某、龚某、阳某分别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94180元、10000元、5000元,被告人彭某、阳某共同赔偿44616元,被告人彭某、龚某共同赔偿35000元;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彭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单独或组织被告人龚某、阳某在奎溪镇木榴村“牛角尖”“黄桶坳”等山中,使用绳套、钢丝套等禁用工具,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白颈长尾雉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腹锦鸡6只、勺鸡13只,其他野生动物24只(条)。被告人龚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彭某在奎溪镇木榴村“牛角尖”山使用禁用工具绳套非法猎捕白颈长尾雉2只、勺鸡5只。被告人阳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彭某在奎溪镇新龙村(共和村)如家冲屋后山等山中使用绳套、钢丝套等禁用工具非法猎捕白颈长尾雉1只、勺鸡2只,红腹锦鸡2只,其它野生动物8只。另外,被告人彭某还于2019年2月,从某电商购物平台的商家处网购6.8口径击针座总成、圆头握把、枪管等枪支配件,组成猎枪一把。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三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多样性,破坏了生态平衡,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动机、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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