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生态环境保护系列规定办法:厘清责任范围 明确督察流程

2021-02-05 22:07:57 红网
作者:李璐 贾建旺 陈勇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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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记者 李璐 通讯员 贾建旺 陈勇 长沙报道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日前,湖南省委、省政府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责任规定》)《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督察办法》)《湖南省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将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为助推全省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提供法治保障。

优化体例结构

新修订的《责任规定》按照“正文+附件”的模式,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中央驻湘单位等一般性规定作为文件正文,将省直相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以清单形式单列,作为附件,优化了体例结构,既落实了中央要求,又保持了2018年责任规定的体例。

扩大责任主体范围

相比此前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的环保“一岗双责”,《责任规定》对责任主体的覆盖横向更广、纵向更深。

在横向上,《责任规定》正文部分责任部门范围由原来的3类扩大为7类,增加了各级人大、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4类。纳入附件清单的省直部门由41个调整为50个,增加了省委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环资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进一步突出主体责任,做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全覆盖。

在纵向上,《责任规定》修改完善了乡镇党委、政府生态环保责任,增加了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生态环保责任,打通了生态环保履职的“最后一公里”。

进一步厘清相关责任

新修订的《责任规定》对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新的法律法规和全省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有关规定,以及当前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各部门责任内容,使得职责具体、清晰、明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

将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职责落到实处,明确了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将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相关工作责任细化明确到位。

将城管部门行政处罚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城管部门负责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工作,增强了可操作性。将农村秸秆禁烧的监管职责落地,明确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使农村秸秆禁烧的监管职责落地。

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要求,将相关工作责任明确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等相关部门。

明确督察工作流程

同时,《督察办法》对标对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明确了督察工作流程,按督察工作顺序规定了各种类型督察的对象、内容、开展、结果运用以及督察整改等。并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构设置实际,将派驻监察调整为日常督察,使督察工作落到实处。

在健全督察工作协调议事机构方面,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要求,结合湖南省实际,明确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生态环境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加强调查与问责的有机衔接

此外,新修订的《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负责全省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线索受理,由省生态环境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启动调查,省政府成立调查组。

同时规定省纪委监委、省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确保调查成果的直接运用,提高效率,加强了调查与问责的有机衔接,对问责情形、问责方式进行了规范和细化。

规定对涉嫌违犯党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省纪委监委,省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明确省纪委监委机关负责问责。规定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省公安厅,增强可操作性,对调查信息和责任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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