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全面实施 湖南8.6万家排污单位如何“应考”?

2021-02-27 08:37:49 湖南日报
作者:彭雅惠 编辑:杨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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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以法规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对于湖南排污单位来说,将迎来哪些“考验”?2月26日,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潘碧灵就当前企业排污可能面临的问题、排污许可制度及证后管理的具体要求,接受湖南日报记者专访。

排污单位必须“按证排污”

“我省从3月1日开始,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一证试’管理。”潘碧灵说,依照《条例》规定,排污单位都应获得排污许可、准备好材料、填报申请表,向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载明的排放口、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等规范实施排污行为。

据了解,从2016年开始,我国就启动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到2020年7月,湖南省在全国率先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全省共有8.6万家固定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固定污染源,我省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截至目前,已核发排污许可证10280张;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固定污染源,我省实施排污登记管理,已完成排污登记5.2万家;对2.3万家不符合发证或登记条件的,进行了分类标记。

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还是排污单位的“法律义务清单”。对于排污单位而言,与过去最大不同是不能再坐等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检查,而是自觉做好日常排污管理,自觉履行好各项主体责任和义务。

“从此,我省真正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潘碧灵表示。

无证排污顶格可罚100万元

“对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从过去准入为主,向全流程管理转变。”潘碧灵介绍,《条例》对违法者的相关法律责任作了非常严格、具体明确的规定。

据此,今后我省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针对无证排污、超浓度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可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责令停业、关闭。

针对不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排污,包括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数量不符、污染物排放方式或排放去向不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等的排污单位,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将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排污单位违反环境台账管理和执行报告等行为,将按次处以罚款。这是生态环境法律领域首创。”潘碧灵说,排污单位不按要求建立排污台账记录制度、不如实进行台账记录或不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不如实报告排污,每次都可依法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人都可成为监督者

《条例》规定,排污企业应定期上报执行报告,定期开展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这意味着,将建立企业环境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潘碧灵说,这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将带来积极影响。

按照规定,3月1日开始,我省排污单位如实、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动监测数据等。如果排污单位没有公开或公开不实,都将面临严重处罚,承担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后果。

省生态环境厅也将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监管信息,公布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时间、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结果和处罚决定。

目前,全国已经构建了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为公众获取企业排污信息提供了统一、权威的渠道,人人都可以通过平台查询、获取信息,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或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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