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销售宣称“替烟利器”?罚

2021-03-16 09:35:22 潇湘晨报
作者:李姝 编辑:彭笑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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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替烟利器”“有效戒烟”是不少电子烟商家打出来的宣传广告。但误导了消费者,小心被罚。3月15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烟草市场综合治理典型案例,其中两起涉及电子烟产品。

2020年10月10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与株洲市烟草专卖局开展电子烟市场联合整治检查时,发现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印制的vvild雾化电子烟宣传单包含:“替烟利器”“一举消灭数百种危害”“采用行业领先的低温雾化方式,不仅去除了传统香烟在燃烧时产生的数百种有害有毒和致癌物质”和“也避免了口臭、牙黄、多痰等烦恼”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数据和证明来证明宣传的内容,该宣传单制作发布数量20000张,全部投放株洲市场。依据《广告法》,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40000元。

还有商家因销售失效电子烟被罚。2020年8月3日,衡阳市衡南县市场监管局在电子烟市场专项检查行动时发现:衡南县XX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金泉分公司于2019年9月14日购进电子烟10盒,进货价85元,共计850元,每盒售价为125元,货值共计1250元,该电子烟生产日期为2016年12月20日,保质期为3年,至发现时已超出保质期。根据《产品质量法》,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扣押的10盒失效电子烟;处罚款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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