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出租微信号赚钱 三名未成年人成电信诈骗帮凶

2021-04-26 09:32:44 红网
作者:刘泽业 范玉梅 谢林海 编辑: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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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永州4月26日讯(通讯员 刘泽业 范玉梅 谢林海)“因为法治观念淡薄,才造成了今天的结果,我们后悔莫及。”蒋某甲含泪说道。近日,新田县人民检察院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紧盯人民群众深恶痛疾的电信诈骗犯罪,持续发动凌厉攻势,成功办理一起利诱中学生出租微信号,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帮助的案件,对3名未成年人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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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在看守所提审未成年嫌疑人。

据查,新田县某校学生蒋某甲从同学处得知,在网上出租微信号给他人,可以赚钱。2020年12月,蒋某甲通过微信聊天与“网友”相识,“网友”承诺“出租一个微信号,啥都不用干,每天110一120元钱”“不需要任何费用,每天日结”。蒋某甲想既不用出门,又能赚钱,而且自己也没有什么损失,这岂不是天上真能掉馅饼了吗?如是他大胆一试,当天就收到了120元租金。为了赚取更多的钱,蒋某甲找到同学蒋某乙以每天70元的报酬,承租蒋某乙微信号,蒋某乙又找到同学邓某某,以每天40元的报酬,承租邓某某的微信号。不到一个月蒋某乙就收租了15个微信号给蒋某甲,蒋某甲通过网络传递给“网友”,“网友”利用三人提供的微信号,对他人实施诈骗,导致单某、王某等人被骗金额34万余元。

承办检察官认为,蒋某甲、蒋某乙等三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微信号出租后,有可能被用于实施诈骗行为,还继续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涉嫌犯罪,考虑到案发时三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通过以案释法以及说理感化等方式,三人均能深刻反省、迷途知返。“听了检察官的教诲,我们深知学习才是学生最重要的事。今后,我们一定加强法治学习,做一名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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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为学生上法治课,提高学生法治意识。

检察官提醒学生和家长:当前网络电信诈骗形势不容乐观,未成年人普遍接触网络较早、较频繁,一些年轻人无经济来源,容易受到网络诈骗的诱导。一方面学生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法治意识,在上网过程中,学会分辨违法信息,守住本心,避免成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另一方面,监护人及学校、社会方面应共同加强未成年人防诈反诈的宣传和引导,共同提高其网络安全防范意识。不要将自己微信、QQ号、身份信息、银行卡等出租或转借他人使用,防止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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