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衡阳4月28日讯 (通讯员 谭艳梅 尹舸戎 记者 宋美君)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等独立罪名。4月26日,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此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在衡南县辖区内发生的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件。
2021年4月19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衡南县云集镇乘坐143路公交车时,出示一带有“精神”字样的残疾证欲免费乘车。司机李某在发现该残疾证缺少照片,不符合免费乘车规定时,表示不能免费乘坐,并扣留了该残疾证。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要求司机李某归还该残疾证,未果。于是,朱某某在公交车即将驶入衡南县交警大队站台时,不顾车上二十余人的生命安全,用左手抓方向盘一直不放,随后下拉,导致车辆突然右转,偏移正常行驶路线,险些撞到路边的花坛和车辆。司机李某在紧急停车后电话报警。经核实,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无精神病史。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抢控驾驶操作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