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发挥警示作用,督促问题整改,长沙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公开通报了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例。
浏阳市某金属制品厂未批先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接群众投诉反映“达浒镇某金属加工厂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浏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1年1月18日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厂从事金属废渣提炼和钛粉加工,建有一条湿法提炼生产线,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就投入生产。生产线旁废水暂存池存有部分废水,经pH试纸快速测定,池内废水呈强酸性。设备周边有明显的排污痕迹,含酸液空桶随意堆放,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部分废水未经有效收集流向周边未硬化的地面,形成地表径流。经对场内废水暂存池内的废水、排污痕迹处表土和周边土壤参照点进行采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废水暂存池内废水pH=1.62,并检测出铜16.65mg/L;地表径流表土中金属铜超出风险标准。
查处情况
该金属加工厂上述行为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厂罚款35.30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
天心区某锅炉厂配件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内进行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9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配件厂现场执法检查,该单位主要生产锅炉配件,有刷漆工艺环节,以油漆为生产原料,使用松香水稀释。油漆中有机溶剂占比60%-70%,为挥发性有机物;松香水为挥发性有机物,生产原料VOCs质量比80%-90%(>10%),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应进行收集处理。现场正在生产,但厂区喷漆场所未密闭。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处罚款2万元。
开福区某基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7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辖内某实验基地执法检查,现场有2台挖掘机,其中1台达到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型号为北京现代京城R60-7;1台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型号为三一SY55C。经对型号为北京现代京城R60-7的挖掘机排气口废气检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气不透光烟度值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限值。
查处情况
该挖掘机所有者的以上行为违反《大气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款0.5万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长沙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共查处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9台。
望城区某门诊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违规使用Ⅲ类射线装置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8日,望城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辖内某口腔门诊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违规使用Ⅲ类射线装置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并参考《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处罚款2万元。目前,该单位已缴纳罚款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