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陵:替人驾考被抓现行 “坦诚”男子获刑两月

2021-09-01 09:24:03 红网
作者:李斌 刘永超 编辑:陈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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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9月1日讯(通讯员 李斌 刘永超)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高达3.8亿辆,是名副其实的汽车大国。但随着汽车数量的剧增,安全文明驾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国近年来的驾驶证申领考试也越来越严格。

然而,总有人为了拿到驾照不择手段。男子谢某一次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识考试没通过后,便想请人替考,于是通过中间人找到陈某请其代为参加考试。近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代替考试案件,被告人陈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3月2日14时许,永州市交警支队在组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识考试中,驾考中心工作人员在核查考生身份信息时发现被告人陈某与被替考者相貌区别较大,在陈某做完题准备签字离开时将其留下进一步核实身份。陈某面对盘问却也不害羞、不脸红,十分坦诚地承认他就是来代替谢某参加考试的,事成之后谢某还会请其吃饭。驾考中心工作人员听后哭笑不得,立即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对自己的代替他人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识考试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零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普法时刻】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代替考试行为正式入刑。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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