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了别人的手机
不主动寻找失主
却拿去手机店“刷机”
失主找上门来
还索要80元刷机费用
近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捡到手机不归还,还找失主要刷机费
2021年7月的一天,刘先生的手机不慎在富基世纪公园小区附近丢了,发现手机不见后,他拿着妻子的电话多次拨打自己电话,发送短信,但都无人应答。他还在业主群发寻物启事,请人帮忙留意,但都没能找到。
当天,刘先生通过手机厂家定位功能找到了手机所在位置,他与妻子、同事一起找到了王女士的住处,要求她把手机还回来。王女士承认自己捡到了手机,而此时,手机已经被她在手机维修店里花了80元“刷机”,手机存储的资料都已经被格式化。
刘先生急得团团转,手机里有他急需要用的工作资料以及结婚、孩子满月等珍贵照片。而这时,王女士却提出,要拿走手机,必须还给她花费的80元“刷机”费用。
“我的资料全都没了,她还要我给她刷机费用,这是什么道理?”刘先生拒绝支付这80元,而王女士随即报警。
经过调解,王女士松口称不要“刷机”费了。刘先生很气愤,他手机里大量资料和照片找不回来了,这一切都要怪王女士。刘先生向王女士索赔,被对方一口拒绝,随后,刘先生起诉至望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王女士赔偿损失2500元。
法院判决
拾遗者赔偿失主财产损失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该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王女士拾得案涉手机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返还,而是出于自己使用的目的将手机格式化处理,造成刘先生手机中的资料、照片等内容被删除且未协助恢复。王女士的行为不仅违背社会公德,违反了法定义务,还侵害了刘先生的财产权益并导致了他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先生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是指案涉手机存储的工作资料及婚纱照、小孩满月照、家庭生活照被删除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重新制作部分工作资料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刘先生工作资料方面已经由其单位确认通过其加班两周重新编辑完成,部分婚纱照与满月照存有实体相册。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法院判决王女士赔偿刘先生财产损失1000元。
法官提醒
拾金不昧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是一个人良好个人素质和社会公德的具体体现,每位公民理应遵守此德行。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遗失物还给失主,已成为一项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