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免费发放120000顶安全头盔,你收到了吗?

2021-10-29 00:24:12 红网时刻
作者:郴州公安 编辑:何雨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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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郴州市召开“戴帽工程”专项行动部署推进电视电话会,对“戴帽工程”专项行动进行强调部署。会上,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军明确要求,要强化党政主导和部门协同,强化“六个一”落实,强化社会共建共享,有力推动“戴帽工程”深入开展。

行动开展以来,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实行高位推动、宣传发动、部门联动、打击震动“四动”工作法推进“戴帽工程”见成效,城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率达95%以上在湖南省内测评中排名第一。

高位推动,全面推行“戴帽工程”

郴州市道安委下发《郴州市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护安全”行动方案》,将“戴帽工程”纳入了政府工程和民心工程,形成“政府领唱、部门合唱、交警主唱”的工作格局。郴州市道安委、郴州交警支队在五岭广场举行“安全头盔护安全”大型启动仪式,推动全市11个县市区“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全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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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各级政府持续加大财政支持,共拨付专项资金300多万元用于购买头盔,由交警大队、派出所、街道办、社区组织人员逐一登记造册,对符合登记标准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每辆赠送1顶安全头盔,并在郴州市城区12个主要路口和各县(市)主要路口设置免费领取点,累计免费发放安全头盔12万余顶。

宣传发动,构建“四位一体”格局

郴州市各级交管部门推动形成公安、教育、社会、家庭“四位一体”综合宣传体系,开展“全覆盖、全天候、全方位”宣传活动。联动党委宣传部门利用主流媒体、网络平台、农村“大喇叭”等广泛持续开展宣传活动,向学校发放《致家长的一封信》16.3万余份,开展主题班会2150场次。

交管部门进企业、进农村、进街道“精准宣传”,联合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家和保险公司推出“买车送头盔”“买保险送头盔”宣传活动,推动“戴帽工程”人人皆知、户户知晓,营造出浓厚的宣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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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外卖及快递企业的骑手代表参与文明劝导活动,开展警企联动“一盔一带”宣传活动260多次。开展“小手拉大手、大手系全家”送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并延伸宣传触角,开展“戴帽工程”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进家庭“五进”宣讲390多场次。

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郴州市在湖南省率先推行无牌无证摩托车“断油”刚性举措,11个县(市、区)全部实行加油站禁止为无牌无证、骑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和非法安装遮雨遮阳伞(棚)的摩托车提供加油服务,促使摩托车车主自觉办牌办证、落实佩戴头盔等安全防护措施,打破了摩托车无牌无证“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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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各级道安委、交管部门和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办广泛动员各方力量,形成整体合力,实现问题联治、平安联创。他们指导基层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摸底排查辖区无牌无证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骑行人底数,建立管理“一本账”,做到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情况明、底子清、数字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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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各级交管部门推动农村“两站两员”规范化实体化运行,全市共建立农村交管站158个、劝导站2189个,确定专(兼)职交通管理员246人、交通劝导员4378人。“两站两员”每周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宣传、劝导行动2次以上,有效推进了农村地区“戴帽工程”实施。

打击震动,严厉整治遏制“两车”违法

为推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自觉自愿佩戴安全头盔,郴州市交警支队成立7个打击整治小组,分别由支队领导带队,在市区常态化开展每月2次、每次不少于2天的集中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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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各级交管部门紧盯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多发、秩序混乱、事故凸显的重点路段,紧盯城乡接合部、学校周边、娱乐场所周边、餐饮酒店周边、农贸市场等“两车”集中的重点场所,紧盯“两车”销售企业门店等重点区域,科学排兵布阵,对“两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大力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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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还紧盯民俗民风节日、赶集赶圩日、上下班(学)高峰时间等重点时间节点,采取集中力量定点查、执法小分队巡查等方式,查处“两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无证驾车、不按规定搭人载物等交通违法行为。

自行动以来,共查处“不配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1.2万余起、违法载人1万余起、劝导教育1.4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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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有效预防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戴帽工程”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及从事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禁止行为

(一)禁止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

(二)禁止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用牌证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三)禁止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载人、加装伞具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禁止饮酒或醉酒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

(五)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法营运、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六)禁止无证经营销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七)禁止销售无工信部产品目录公告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八)禁止销售未经3C强制性认证的安全头盔。

(九)禁止非法改拼装或销售非法改拼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行为。

(十)禁止二、三轮摩托车及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郴州市中心城区道路通行。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三、责任追究

(一)违反第二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城管综合执法、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二款第(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工信、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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