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自然资源局金石所工作人员同户主宣讲政策。
红网时刻11月9日讯(通讯员 张志华 孙妍)坚决遏制破坏耕地行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是湘乡市自然资源局一贯坚持的责任。今年以来,湘乡市自然资源局金石所工作人员认真履职,牢牢保障湘乡市基本农田不放松,“日常巡查+群众监督+举报热线+举报奖励机制”四线发力,铁腕执法护航耕地保护。
11月初,湘乡市自然资源局金石所通过日常巡查全镇发现制止毁田挖塘行为4起,其工作人员在现场对户主进行政策宣讲,让户主从思想上认识到该行为的严重性与危害性,同时责令户主立即恢复耕地原状。
今年来,湘乡市自然资源局金石所依法行事,共发放停工通知书7份,现场制止并责令整改破坏耕地行为10起。
湘乡市自然资源局金石所主要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积极宣传相关政策,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对破坏耕地、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加大巡查和处罚力度,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全力遏制破坏耕地、侵占国家资源的不法行为发生。
破坏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一般耕地10亩以上,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破坏基本农田和耕地的行为,有三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非法占地行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转让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其中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其中也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