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费不得超3个月!建立“黑白名单”!湖南下文规范校外托管

2021-11-16 18:48:39 三湘都市报
作者:黄京 杨斯涵 编辑: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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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孩子提供午休用餐,放学后看护接送,还能进行课余辅导……近年来,校外托管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解决了不少双职工家长“放学后”的问题。但与此同时,监管主体缺失、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经营行为不规范等诸多问题也引发社会关注与担忧。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下发, 将加强全省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推动校外托管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服务范畴】

不得开展文化培训,不得提供过夜住宿服务

在长沙,大部分中小学附近都有多个校外托管机构。其为中小学生提供午休、用餐、看护、接送、课余辅导等服务。

到底哪些才是校外托管机构可以服务的范畴?《指导意见》明确,本意见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湖南省内开办并依法登记,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提供非在校时段接送、休息、临时看护等校外托管服务的社会机构。学生家长、亲友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属本意见所称校外托管机构范畴。

同时,《指导意见》还指出,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不得提供过夜住宿服务。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学生餐饮服务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规范托管】

服务场所和设施必须符合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跨度超3个月费用

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饮食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指导意见》从依法经营、规范托管、保障安全三个方面提出明确规范和具体要求。

根据《指导意见》,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须依法办理商事登记,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严格按照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托管服务。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场所和设施应符合消防、建筑、环保、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指导意见》要求,校外托管机构要与学生家长(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退费与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应合理确定托管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场所公示,不得收取公示之外的任何费用,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停止托管服务的,应提前30日告知被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按照托管协议剩余天数退还托管费用,并依照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保障安全上,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场所必须是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且满足封闭式管理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防设施与安保人员,严格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履行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在托管服务期间,应加强托管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做到全程有人看护监督,防范学生打斗、欺凌等侵害事件发生,防止工作人员侵害、体罚学生,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同时引导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扰所在区域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校外托管机构要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安排专人接送学生,并及时将学生名册以及接送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提交有关学校,保障学生托管期间接送安全,晚托后确保学生由学生监护人或其指定人员接走。未接到托管学生的,或发现学生生病、受伤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要严格落实卫生、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保障托管环境、生活用品和食品卫生安全,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鼓励校外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安全生产责任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安全风险。

【完善管理】

明确管理职责,探索建立校外托管机构黑白名单制度

校外托管机构到底归谁监督管理?这个问题由来已久。对此,《指导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市县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出台具体管理办法,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监管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共同监管、联动处置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校外托管机构日常监管,同时负责办理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价格行为等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并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及时掌握学生校外托管情况,加强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提醒学生家长慎重选择规范、安全的校外托管机构,并及时将所发现的安全风险通报学生家长及相关职能部门。

《指导意见》强调,禁止学校自行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禁止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举办校外托管机构或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领取薪酬,禁止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合作谋利。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监督检查范围,指导有关单位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并将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公安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对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方面的业务指导与人员培训,并依申请依法核查和提供其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信息。

交警部门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消防设计审查与消防验收、备案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物权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改变建筑用途从事托管经营的行为。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综合协调和执法工作,并督促指导村(社区)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社区安全管理,协助公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管。

按照《指导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部门联动管理机制,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服务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及时查处非法、违规经营的校外托管机构,同时畅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和民政部门应及时将依法登记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及其登记信息,在部门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开,并探索建立校外托管机构黑白名单制度,督促合法经营。教育部门要根据依法登记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及登记信息,引导学生家长(监护人)选择合法合规的校外托管机构。

校外托管机构在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违反食品安全、卫生健康、物业和消防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学校在职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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