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布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添“新火”

2021-12-15 12:12:13 红网
作者:李兵 编辑:马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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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记者 李兵 长沙报道

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政策体系、拓展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应用范围、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近日,《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发布,《规定》系列举措,给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添“新火”。

此次《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的新鲜出炉,对标对表中央《条例》实施,结合湖南实际特色,是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创举。《规定》共53条,从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方面对我省营商环境优化作出了全方位的规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强化人才、资金等要素保障

春江水暖鸭先知,市场环境好不好,企业极其敏感。在专家看来,面对当前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政策层面支持非常重要,

《规定》表明,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关键,进一步探索实施突破性、引领性改革举措。

人才、资金、是市场主体离不开的生产要素。《规定》应当强化人才服务,在居留落户、租购住房、社保医保、子女入学、配偶就业、项目孵化、资金支持、职称评聘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今年8月,从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后回到长沙的李黎,顺顺利利成为了中南大学湘雅公共卫生学院的一名老师。“回长沙是最好的选择,你好好工作就好,其他交给政府安心就好。”

为解决融资融难的问题,《规定》提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信贷资金的可获得性;发放贷款时不得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浮利分费、借贷搭售等行为变相提高融资成本。

同时,《规定》还在惠企政策、涉企收费等方方面面提出了新举措,将营商环境所依赖的资源、政策条件向各类市场主体开放,确保公平公正。

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市场环境保障了,政务服务须得跟上。近年来,湖南深入实施“一件事一次办”,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服务理念,营商环境优化和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政府网站等各项工作整体水平的全面提升,让‘身在湖南、办事不难’成为常态。

《规定》进一步明确,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统一规范省、市、县、乡、村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流程、时限、申请材料等要素,实现同一事项在全省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推行省内通办、跨省通办。

《规定》推进一件事一次办、一网通办等。通过优化办理流程、精简办事材料、线上线下融合、强化部门协同,实行一次告知、一次表单、一次联办、一次送达。

《规定》还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市政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技术审查、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全流程一网通办。

网友们纷纷表示,从群众企业的办事体验出发,向智能化、智慧化要效率,必然会不断带来有"速度"有"温度"的方便和服务。

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良好的营商环境应当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监管和法治须齐头并进。《条例》明确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为促进公平公正监管、更好实现公平竞争提供基本遵循。

一方面规范监管执法,《规定》厘清监管边界,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纳入全省在线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另一方面在创新监管方式上,《规定》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明确对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非现场监管、减少现场检查。

这些制度,要求政府积极主动作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鼓励和支持创新,成为市场公平竞争的维护者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者。《规定》明确表示,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调查核实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聘请营商环境监督站(点、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监督

法治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规定》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秩序,及时查处强揽工程、恶意阻工、强买强卖、滋扰闹事等违法行为。

法律手段是法治最佳的手段。《规定》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为载体,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队伍建设。鼓励律师创新法律服务模式,通过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帮助市场主体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及时高效地解决各类纠纷。

为形成社会监督的良好局面,《规定》通过社会监督、投诉举报等方式,聘请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作为营商环境监督站(点、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监督,等等。

值得期待的是,《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湘江新区、国家级园区等区域将先行先试当好排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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