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为骂人导致他人情绪激动而引发心源性猝死,是否需要担责?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健康权纠纷案,一审综合事件起因、双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酌情判决骂人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为退房起纠纷 销售经理被骂后倒地不起
2020年11月,市民毛女士在浏阳某楼盘看中一套房并付了定金。“交的1万元购房定金,但后来我又不想买这套房子了,所以想要楼盘将定金退还给我。”毛女士说,因多次交涉,楼盘都拒绝退还定金,为此她和委托人张先生当时情绪都比较激动,并要求与楼盘负责人见面交涉。
2020年12月28日下午3点多,毛女士和张先生来到楼盘营销中心,找到该楼盘的销售部经理罗先生协商退款。
罗先生告诉毛女士,按照定购合同约定,如购房方毁约,定金不予退还。协商未果后,张先生火冒三丈,对罗先生进行恐吓,并进行拍照威胁及持续的语言暴力。“如果你不把我这个问题解决了,我手机也拍了你的照片,我就会叫人来,不然我就在浏阳白混了。”
张先生话音刚落,罗先生突然脸色苍白、双手握拳、四肢僵硬,倒了下去。售楼部工作人员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对罗先生采取了一系列急救措施后,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但不幸的是,两天后,罗先生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因抢救无效被宣布临床死亡,并推测其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性大。
事发后,罗先生的家属将毛女士和张先生告上了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两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
法院一审宣判,被骂是诱因,“骂人者”担次责
面对罗先生家属的诉求,毛女士和张先生辩称,他们只是因购房定金一事与罗先生发生口头争执,双方没有肢体接触,罗先生的死亡是其自身对健康重视不够,与他们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他们不应对其死亡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罗先生曾于2020年10月22日,在公司团建活动中,出现过一次昏厥,情形与本次昏厥类似,后经同事采取紧急救助措施于昏厥后十分钟苏醒,事后罗先生去医院查看,亦未诊断出病因,但可以认定罗先生曾有基础病史。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罗先生在同年10月份已经出现过一次晕厥的情况,就医未查出病因后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仍然坚持上班,罗先生作为销售部经理,处理客户的诉求是常见的工作内容之一,抗压能力是应具备的基本职业素养,在与客户沟通产生矛盾的情况下,其本应根据身体状况自行规避,故罗先生对自身身体状况把握不当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被告张先生受被告毛女士委托,前往协商退定金事宜,但其未说明退还定金的合理依据,仅仅是强硬的要求退还定金,且其用词已经超过了协商的范畴,在遭到拒绝的情况下,张先生并未采取合法途径,而是采取了对罗先生进行拍照、言语威胁等行为,导致罗先生承受了个人安全方面的压力,是其发病死亡的诱因之一,故张先生的行为与罗先生的死亡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酌情认定被告张先生承担10%的责任,罗先生自身承担90%的责任,而被告毛女士与罗先生的死亡并无直接关联,故不担责。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张先生赔偿罗先生家属总损失80余万元的10%,共计8万余元,其余损失由罗先生的家属自理,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在生活中,双方发生争执致一方猝死的案件时有发生,而对于骂人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承担多少责任问题,存在一定争议。
“本案属一般侵权案件,一般侵权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承担一般侵权责任须具备四要件:损害事实、加害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法官解释称,本案中存在的损害事实即罗先生的死亡,加害行为即张先生的言语暴力,因果关系即张先生的辱骂是导致罗先生死亡的诱发因素,主观过错即张先生有辱骂他人故意,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过,张先生在与罗先生发生争吵的时候,并不知晓罗先生身体有病的事实,主观方面不具备构成刑事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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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吵架 老人身亡前妻获刑
2021年1月19日,因被前妻埋怨上厕所不冲水,沅陵县72岁老人肖某与其前妻发生口角,前妻哥哥赶来劝架,反倒加入争吵,三人从口角升级为肢体冲突。
在争吵过程中,高血压患者肖某由于突发冠心病猝死。近日,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肖某的前妻及前妻哥哥均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
前大舅子劝架未果,反加入争吵
2021年1月19日早上7点左右,肖某的前妻向某上厕所时发现厕所未冲洗,便与肖某发生争执。向某回到自己房间关上门后,肖某跟随来到向某房门外与其争吵。
不久后,住在隔壁房的向某的哥哥闻讯赶来,随后两人发生争吵,门后的向某打开卧室房门,发现两人在屋门口坪场扭打在一起。向某见状拿起一根竹竿击打了肖某头部一下,然后又向肖某扔了一块砧板,砸中了肖某的背部。
邻居赶到后将双方劝开。大约10分钟后,站在堂屋门口的肖某慢慢倒在地上,医护人员赶到时肖某已当场死亡。
兄妹二人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判决书显示,被害人肖某系冠心病致心源性猝死,外伤、情绪激动、剧烈体力活动为其诱因。
向某及其哥哥知道肖某患有高血压,在长期服药中。兄妹二人的辩护律师认为,二人虽然主观上知道肖某患有高血压,但不知道高血压能够引发冠心病。肖某是在事后慢慢倒地死亡,兄妹二人的行为没有直接导致肖某冠心病发作死亡。
省阮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向某及其哥哥明知被害人肖某患有高血压,常年服药,应当预见与肖某发生争吵、肢体冲突并对其实施殴打可能导致肖某死亡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情节较轻,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被告人向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向某哥哥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最终,法院判定向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向某哥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