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2月17日讯(记者 陈彦兵)低收入家庭如何认定?如何救助帮扶?一直是社会非常关注的问题。近日,湖南省民政厅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的条件和程序。
低收入家庭包括三类
《办法》要求,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精准认定;优化服务、高效便民;公开、公平、公正。
《办法》明确了低收入家庭范围。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为低收入人口。
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依据《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确定,特困人员家庭依据《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根据省级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以城市825元/月、农村6500元/年为基准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省级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的地区,应当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确定基准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应当低于当地确定的基准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基准线,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
在核算评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时,对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剧增或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按规定扣减了家庭收入的困难家庭视为支出型困难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及程序
按照《办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按要求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法定监护人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的,应当主动告知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和救助帮扶政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区域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办法》同时明确,申请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履行这些义务:按规定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证明其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的相关材料,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特大疾病患者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按照《办法》,申请提出后,还要经过材料审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及调查、初审、公示、认定等流程。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0个工作日。
加强低收入家庭各项救助
《办法》要求,加强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的救助帮扶,按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适当比例确定。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认定属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单人户”政策执行;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救助渐退期结束后按规定退出。
加强低收入家庭专项社会救助。各相关部门应针对低收入家庭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制定差异化的救助政策,及时根据困难类型给予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相应专项救助。
加强低收入家庭其他救助帮扶。有条件的地区,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等帮扶;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给予水电费减免(补贴)、燃气费减免(补贴)、有线收视费减免(补贴)等帮扶,具体减免(补贴)额度按照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制定差异化补贴标准,并提供必要的康复救助服务。
《办法》提出,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工作。对于遭遇重特大疾病、突发意外事故等情况的低收入家庭,引导支持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及时提供救助帮扶。
三种情况将不予认定或要求退出
根据《办法》,出现这些情况时,将不予认定低收入家庭,或者要求退出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可终止受理认定申请或不予认定。
低收入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程序办理退出低收入家庭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终止对其实施的救助帮扶。
通过提供虚假情况,刻意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低收入家庭认定,骗取相关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依程序办理退出低收入家庭手续,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县级救助帮扶部门负责对违规骗取的相应社会救助帮扶资金或物资依法依规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