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企业违法行为轻微,或及时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可免予处罚或减轻、从轻处罚。《规定》的印发进一步减轻了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负担,对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有着积极作用。
湖南曾于2021年底发布《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其中提到,有关部门在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明确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标准,制定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此次印发的《规定》,详细列举了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标准。
5种情形不适用不予行政处罚
适用此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包括: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所称的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前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未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类型违法行为。
同时,《规定》指出具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不予行政处罚规定:触及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侵犯知识产权及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当事人有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他不得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食品安全领域有6种情形可不处罚
此次印发的《规定》中有6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袋有关载明事项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及时改正的;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时改正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及时改正的;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时改正的;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及时改正的。
此外,《规定》还列举了违反《广告法》《商标法》《计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