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杜美霜
红网时刻新闻3月11日讯(记者 陈彦兵 )乡村振兴是党的十九大以来的一个高频热词,今年的全国两会,不少代表、委员围绕乡村振兴建言献策。全国人大代表杜美霜建议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引导农村人口返乡发展,“乡村振兴离不开一个最基本和最关键的因素,那就是人。”
杜美霜说,前些年农村人口流失严重,青壮年劳力纷纷前往城市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的大城市打工谋生,有些村子成为空壳村、空心村。目前不少农村脱贫户的主要收入来源仍为跨省、市外出务工收入,虽然现在收入有保障,但随着务工人员年龄增长,收入的稳定性无法得到保障。且务工人员长年在外,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夫妻和谐等问题,都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应该考虑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如何吸引农村人口返乡发展进而全面激活乡村经济,是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推进需要解决的迫在眉睫的问题。有鉴于此,杜美霜建议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夯实,“然后才会有人去组织农民、发动农民,再去发展集体经济。农业产业发展、农村社会经济活动才有更好的抓手”。
杜美霜说,“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并非一般人观念里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目前不少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双层经营体制并没有抓实,村级“统”的集体经营形式没有发挥作用。所以当前应该按照《宪法》所明确的,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据《农民日报》报道,2016年中央部署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到目前全国已建立53万个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步具备市场主体地位。但由于没有专门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系统、全面规范,运行实践中受到诸多法律因素制约,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杜美霜建议,依照《宪法》精准对接或出台国家保护、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发展的法律、政策。比如更加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农民)的法律地位,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16岁以上的农民),是集体所有制工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并享有社会养老、医疗、就业、就学、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同等待遇。同时,依照党章,依宪、依法处理好村级党支部、村委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关系,依法明确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户)、农民(个人)的关系。
令杜美霜欣喜的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到“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主体大力发展单环节、多环节、全程生产托管服务,开展订单农业、加工物流、产品营销等,提高种粮综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