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张家界4月25日讯(通讯员 向春云)民间借贷,没有借条和银行转账记录,能打赢官司吗?
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的一记法槌,终结一老赖借款不出具借条欲赖账的美梦。
被告张某某系原告李某某学习塔吊技术的师傅。2020年12月16日,被告以购买小车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分两次从其中国银行“定一本通”取款共计5万元,然后到慈利县某建设工地将5万元现金支付给被告张某某,被告承诺从2021年4月起每月偿还2777元直至还清时止,碍于原、被告的特殊关系,原告当时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此后,在双方微信聊天中,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或出具“欠条”。被告多次表示:“我现在没有钱,打借条也没用。”“从下月开始还你吧。”“10月份开始给你还。”……但被告既不偿还借款,又不给原告出具借条。原告遂诉诸法院。
诉讼中,被告辩称,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未提交借条,也未提交借款的银行转账记录;借款本金的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不符合常情常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打赢官司不提供借条,简直是天方夜谭,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求。
原告李某某起诉虽未出具借条和转账记录,但在原、被告多次微信聊天和电话录音中,被告多次表示暂无钱偿还借款,并反复承诺偿还所欠5万元借款,庭审中,双方对上述微信聊天及录音内容确认无误,上述微信聊天及录音内容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事实的客观存在。被告关于微信聊天中其所说的话系开玩笑的辩称理由不合常理,且无相关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小额借款通过现金支付借款本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宣判后,被告不服,以同样理由提起上诉。二审法官在核实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及录音后,遂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
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司法实践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借贷双方往往系朋友、亲戚、熟人关系,碍于面子等原因,借款时往往没有出具借条;借款本金的支付,采用现金支付,缺乏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无法保障借贷关系的安全,日后会因种种原因发生纠纷。本案例再一次警示:民间借贷一定要出具借条并保留借款本金的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