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两败俱伤”后双方互相起诉索赔,法院怎么判?

2022-05-04 22:21:20 红网
作者:肖依诺 郭薇灿 张任泊 秦成 编辑:刘经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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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5月4日讯(记者 肖依诺 郭薇灿 通讯员 张任泊 秦成)近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荷叶法庭审结原告喻某(反诉被告)与被告葛某、左某(反诉原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双方所经营的店铺仅一墙之隔,因摊位界限纠纷互殴至伤,检察机关作出不予刑事起诉决定,法院如何审理判决、定分止争?

2019年1月,喻某和葛某各自在所经营的店铺前摆摊,双方因摊位界限问题发生争执,并互相踢倒对方摊位上的凳子。矛盾逐渐升级后,喻某与葛某以凳子为武器拳脚并用,互相扭打在一起,葛某之妻左某也加入其中,在推搡扭打过程中,左某后退时,被地上散落的凳子绊倒,摔在摊位门板上,喻某也摔倒压在左某身上。后在周边街坊邻居合力劝阻下,双方才停止争执。

本次互殴事件中,喻某左手及右肩位置受到不同程度损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左某小腿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不构成伤残。

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葛某、左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县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县检察机关认为,被害人喻某的轻伤伤情存在,虽然葛某、左某二人有故意伤害的犯意和行为,但无法证实喻某轻伤后果系二人所致,县公安机关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其认定二人涉嫌伤害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二人不予起诉。

2021年9月,喻某向双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葛某、左某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务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万元;葛某、左某亦反诉喻某,请求法院判令喻某赔偿各项费用5万元。法院立案受理,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依法认定喻某经济损失16万余元、左某经济损失3768元。

法院认为,喻某在冲突开始发生时,先故意用凳子丢到葛某身上,对冲突的引发和升级有较大过错,应当对自己因打架受伤的人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原告喻某承担60%的责任,被告葛某、左某承担40%的责任;被告左某在与喻某扭打过程中受伤,喻某故意侵害其生命健康权利,应当对左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左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喻某的责任,故对被告左某的人身伤害经济损失,法院酌情认定原告喻某承担50%的责任,被告左某承担50%的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左某(反诉原告)、葛某赔偿原告喻某(反诉被告)人身损害经济损失65,457.00元;原告喻某(反诉被告)赔偿被告左某(反诉原告)人身损害经济损失1,883.96元;驳回双方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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