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5月9日讯(通讯员 刘晓华)近日,在郴州市槐万公路发生一起当事人骑行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被撞又担责的交通事故。
周某骑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和注意观察路面动态,恰巧刘某驾驶小轿车从自行车后方驶来,由于避让不及发生碰撞。所幸事发时小轿车速度较慢,仅造周某受轻伤,双方车辆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自行车驾驶人周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小轿车驾驶员刘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民警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周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
来源:郴州公安交警
编辑: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