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会现场。
红网时刻衡阳6月24日讯(通讯员 邹淑梅 记者 宋美君)“我愿意积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但我年纪大了,故请求县农业农村局代我增殖放流。” 6月23日,赔偿义务人陈某某在磋商现场表示。会后,陈某某当即把缴纳生态环境修复金的票据送交衡南县农业农村局。
今年4月3日上午,陈某某为改善生活,自驾老年代步车装载5张渔网到湘江河衡南县大梓村河段捕鱼,收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渔网5张,鱼类若干。侦查完毕后,陈某某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介绍,陈某某使用的渔网系禁用的三层刺网,而湘江衡南段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行全面禁捕,且为国家级四大家鱼种质资源保护区。陈某某在禁渔区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影响野生鱼类的自然繁殖生长,破坏水域生态系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对陈某某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并依法公告。衡南县农业农村局看到公告后,拟对陈某某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并书面函请衡南县检察院支持磋商。
6月23日,衡南县检察院派员到场宣读支持磋商意见书,阐述非法捕捞对生态资源损害的严重性及保护水生生物的重要意义,并现场答疑。通过磋商,双方基于水产专家的意见,就生态修复方式、履行期限等事项达成一致,当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此次磋商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节省了司法成本,是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合力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呈现。接下来,衡南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让检察机关公益监督的法律手段以及行政机关在管理方面的行政职能充分发挥,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