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治是高校发展的必经之路,准确厘定高校法治一词本身的内涵与价值是起点。对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背景下,高校法治的建设有利于提升治理能力以及办好高质量教育。并且在办学规模、机构设置、社会功能、利益关系等方面,高校相比于同类型的学校而言,是更具代表性的。
一、高校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法治理念与价值
高校作为国家培养高端人才的重要平台,是依法治国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高校法治换言之,即承认高校自治。而高校自治意味着高校的各项管理事务都应列入法治的范围。高校的法律体系可以说是高校自治的基石,而依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仅对高校的基本方面做出一些规定,并未对高校具体的内部事务做出更为细致且统一的规定。而诸如《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具体的规章制度则可作为高校自治的依据。同时国家立法机关不仅应统一规定高等教育的基本方面,还应确保高校充分享有自身管理与发展的自主权。借助该基本权利,高校便可依照教育性法律法规来全面地“立规建制”,最终达到学校有序管理与发展的目的。
高校法治也应当是一种精神和价值之治,随着素质化教育的普及和推进,大学生数量日渐增加,但在给学生传授知识的同时,还应同样注重培养其法制观念,例如骇人听闻的马某爵、药某鑫、吴某宇等案件,给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这也给高校敲响了警种,高校应进行全面的体制革新。此外,各高校还应依据法律精神来废旧立新,以达到加强保护学生权益的规章制度建设的目的,同时回应《关于加强高校法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
二、法治是高校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九大提出:“到2035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国家”。这意味着,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应与高校治理现代化同步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改革的关键是加快高校治理体系的建设。自改革开放后,我国在高校法治的建设方面取得了较为瞩目的成绩。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及其《实施办法》(1981)等8部教育类法律,还是16部教育类行政法规、80部教育类部门规章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都标志者我国高校治理现代化以及教育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具雏形。
经过多年探索、发展和变革,我国高校治理结构已经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由政府调控的行政职能已逐步转为以“法律法规”为导向;政府与高校之间的权力关系已转为以“扩大办学自主权”为导向;政府、社会和高校的办学体制关系已逐步由“多样化”办学确立;政府、学生与高校间的契约关系也逐步转为由“自主择业”为导向;政府、高校和世界间的教育合作关系也转为以“面向世界”为导向。这一论述反映了我国高校治理关系的发展历程,说明近年来高校治理结构已逐渐呈现出政府放权、高校自主办学的趋势。
步入新时代后,政府、社会与高校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再由政府“计划”和“包办”高校的办学活动了。这意味着,高校应以独立的法人身份面对社会。而其法人地位的确立和发展,又为高校自治权以及依法治理奠定了基础。
新时代以来,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无论是经济领域,还是高等教育领域都给高等学校依法治理带来了新问题:教育开放程度空前,全球一体化以及极其艰巨的高等教育主权维护同教育领域意识形态之间的斗争等。因此高校发展应“走向世界”。而要实现高校治理现代化则有必要补“法治”课,才能够走出去,才能够立足于世界。因而高校治理现代化面临的挑战也来自于世界。
我国高校的法律治理还面临来自“未来”的挑战。面对高等教育体制的根本性改革以及一流大学建设对高校治理所提出的新要求,高校应由被动转为主动并且有必要进行全面的体制革新。
三、提升高校法治水平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路径
我国高校治理现代化遭遇的瓶颈问题有制度建设不完善,运行过程不合理,思想理念不统一,治理主体不明确等。高校应在以下环节上做出努力以提升高校法治水平和实现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高校治理体系现代化,内部治理和外部管理均不容忽视。高校在宏观指导基础上切实执行并落实政策,完善内部治理制度,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建设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流大学。
依法治校,建立健全教育法制现代化体系。完善的法制体系和制度建设是实现高校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石。鉴于高校章程地位如此之重,有人甚至将其视为是学校的“小宪法”。加强章程建设的途径有:规范操作程序,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实施监督机制等等。构建完善的高校现代化章程体系有利于发挥“外引内联”的作用,是实现高校法治现代化的基础性环节。
明确高校价值追求,树立正确办学理念。高校应始终秉持立德树人的宗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无论是领导者、管理者还是师生群体,都应主动承担其责任和义务,不忘育人初心,始终将立德修身作为个人的价值追求。
加强主体管理,实现多元自治。首先应正确处理高校与政府的关系,改变政府越位管理的局面。其次应提升高校的自我管理能力,摒弃过度依赖政府的传统。最后应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在高校自治中的评价、监督和反馈的作用。
落实民主参与,保障师生权益。法治不应仅停留于纸面上,还应在人的行为与学校的活动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我国高校目前在法治上实践环节还是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由于高校还未把法治完全落到实处,导致高校与学生之间长期存在着“不等价”交换:某些高校只注重向学生收取高额的学杂费,但提供给学生的服务质量却差强人意,如学习与研究环境低劣,教师的教学水平低等等。这种“不等价”交换违背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原则,同时也是制约我国高校发展的瓶颈所在。让高校每个成员将守法具体落实到其行为上是实现高校法治的中心性环节。
(作者: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离退休工作处处长 易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