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市曝光十件民生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2022-07-24 09:20:02 邵阳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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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来,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加油站擅自使用未经批准改动的燃油加油机销售柴油案

2021年10月9日,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抽取当事人2号加油机8号加油枪所属的加油机计控主板并委托加油机生产厂家郑州三金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该计控主板进行鉴定,证实该块计控主板(监控微处理器标号为C00465451)非三金公司产品。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2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8日以3500元的价格从一名谢姓人员手中购买了计控主板1块,并用该主板替换2号加油机8号加油枪所属的原厂计控主板,进而通过该主板固定设置实现给消费者少加油的目的。当事人自2021年7月8日擅自改动加油机器,至2021年10月9日检查时止,使用该未经批准而改动计控主板的燃油加油机向消费者销售0#柴油共计29316.29升,销售金额198485.1元。

当事人在汽油、柴油零售经营活动中,擅自更换燃油加油机计控主板,并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向消费者销售柴油,给消费者造成损失,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作弊计控主板1块,没收违法所得198485.1元,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废品店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案

2021年8月10日,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邵阳市双清区某废品店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工人正在拆解一报废机动车,店内还有一辆未拆解的铲车和8件已拆解的货车前后桥配件,检查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场所涉嫌无证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自2021年3月起至本局调查日止,当事人在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情况下,擅自以2000元每吨的价格回收了7辆报废机动车,共计34.29吨,收购货款共计68580元,拆解了5辆报废机动车,以每吨3000元销售了22.42吨废铁,销售货款共计67260元,获利22420元,尚余11.87吨未销售。

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及其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22420元,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三: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复合肥料案

2021年12月1日,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某肥业有限公司监督抽查《检验报告》,该公司2021年1月26日生产的复合肥料(总养分≥40%、25kg/袋)经抽样检验,总养分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09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抽样基数为36袋,计0.9吨;该公司2021年1月12日生产的测土配方肥(总养分≥45%、50kg/袋)经抽样检验,氯离子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09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抽样基数70袋,计2.5吨。

经查明,案涉不合格复合肥料共计生产2吨,销售1.1吨,售价1800元/吨,剩余0.9吨在9月20日复产后因包装破损作为原料回笼处理。案涉不合格测土配方肥共计生产5吨,全部售完,售价2200元/吨。上述两批肥料货值金额为1460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复合肥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肥料的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9200元。

案例四: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10月8日,本局委托中大检测(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食堂采购的干豆角(干制蔬菜)进行了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7日从农副产品经销商曾某某处购进干豆角(干制蔬菜)2.5kg,购进价格为40元/kg,抽样的1.1kg,剩余1.4kg放置于食品仓库退货区内,并未进行使用,因当事人购买的干豆角(干制蔬菜)属于食品原料,且未使用,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00元。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干豆角(干制蔬菜)1.4kg,处以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五:洞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文具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非法彩票案

2022年1月5日,洞口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某文具日用品店诱导未成年人销售有奖彩票刮奖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时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货摊上发现有用于“抽奖”的卡片和盒子,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1月5日,该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2021年11月底开始从一流动摊贩手中以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战狼刮刮奖彩票,以每张0.5元的价格向洞口县文昌街道城西大道城关三小学生进行销售。该产品分别设有不同的玩具、笔和现金及谢谢惠顾等奖项。至立案时,当事人已经销售了230张彩票,剩余170张彩票还没有销售完。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非法彩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规定,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违法行为。

洞口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责令文具日用品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8000元。

案例六:邵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舒某制售假冒名牌牙膏大型窝点案

2022年3月31日,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该市城区某居民房内查处一制售假冒名牌牙膏制假黑窝点。现场依法查扣假冒云南白药、佳洁士等5种知名品牌牙膏成品12623支、空壳183000个、外包装122000个、纸箱3050个、灌装机1台、原材料186桶。该案当事人舒某因涉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共计247003.2元,已涉嫌构成犯罪,4月11日,邵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邵东市公安局。

案例七: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经营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案

2022年4月14日,新宁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新宁县某超市2022年3月2日购进的豆角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卖出上述抽检豆角共10公斤,销售金额合计200元。当事人销售的豆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并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影响,且及时发出了召回公告,经营额较小,经营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本着过罚相当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新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14500元。

案例八: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保健馆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案

2022年3月9日,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保健馆内书桌上摆放印有“皮肤问题用荆苗”的商品广告宣传资料。经查明,该保健馆印发的该商品广告宣传资料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商品广告的违法行为。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处罚款8000元。

案例九:邵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复合肥案

2022年3月21日,邵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库存的包装正面标注“南宁市坤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养分≥45%含氯(高氯)复合肥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总养分、有效五氧化二磷、氯化钾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于2022年4月2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2022年3月14日当事人订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南宁市坤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坤正”(总养分≥45% N+P205+K20 15-15-15 含氯(高氯))复合肥料180包(9吨)。“坤正”复合肥包装袋正面分别标注“南宁市坤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规格型号:N+P205+K20 15-15-15 总养分≥45%含氯(高氯);执行标准:GB/T15063-2020;净含量:50Kg;生产许可证:湘XK13-001-00054;肥料备案号:HNFHFL2021-00881;“坤正复合肥料”的字样。购进价为3000元/吨,购货款共计27000元。当事人在其经营场地以零售的方式,以180元/包向周边乡镇的村民销售该批不合格“坤正”复合肥料。截至2022年4月22日,当事人已将该批“坤正”复合肥料全部售完,销货款共计32400元,获利540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复合肥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邵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2400元,罚款16600元。

案例十:新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镇印刷厂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

2022年4月29日,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某镇印刷厂在用的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厂有1台电梯正在使用,标注下次检测日期为2020-01-23,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电梯未超过下次检验日期的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电梯实施查封强制措施。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兰先明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新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7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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