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湖南女子报案称买到“假毒品” 庭审时称报案是为自首

2022-07-25 10:27:38 潇湘晨报
作者:任弯湾 编辑:杨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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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起案件,邵阳新邵县人戴某某报案称买到假毒品。侦查人员发现戴某某是吸毒者,对她作出行政处罚。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对戴某某提起公诉,最终,邵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提交的疑似毒品中检出冰毒成分

3月8日,戴某某报案称,自己买到假毒品。侦查人员发现戴某某是吸毒人员,以吸食毒品对戴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3月14日,侦查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戴某某有贩卖毒品的嫌疑,遂立案侦查。

戴某某供述,自己在3月8日贩卖500元的毒品给赵某,还将其“剩余的0.71克毒品疑似物”交至侦查机关。

经邵阳一家物证鉴定所鉴定,戴某某提交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6月28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戴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他人,建议对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提出报案是“投案自首”,法院不采纳

新邵县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显示,戴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但戴某某提出,自己3月8日去报案“是去投案自首的”。

法院认为,戴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但经过调查,3月8日,戴某某并不是因为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其后来将毒品疑似物交给侦查人员,也是用于证明自己买到的毒品系假毒品。而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戴某某案发时虽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但对买卖毒品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所以,戴某某不具备自首的行为,法院对戴某某的辩解不予采纳。

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被告人戴某某违法所得500元,上缴国库;侦查机关扣押的物品(未遂案移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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