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个体、组织可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费 湖南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2022-07-27 08:55:19 湖南日报
作者:卢小伟 编辑:杨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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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这些社会组织可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费!日前,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作出具体说明。

根据通知,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衡阳、常德、娄底市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不实施缓缴政策),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7月份已经缴费的,可往后顺延一个月。缓缴费用于2022年12月31日前补缴到位。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名单由省级医疗保障、税务部门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名单确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文件确定。现有数据可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税务部门出具书面承诺。

值得注意的是,缓缴实行“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职工医保费政策。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要确保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缓缴期间,中小微企业应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退休、参保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职工医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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