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行动进行时丨典型案例(四)

2022-08-01 11:31:11 浏阳网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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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22年6月14日,我局对浏阳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木工加工、油漆喷涂正在作业。油漆喷涂车间配套安装的废气处理设施启动、运行指示灯均未亮灯,电流表指针未见浮动,且设备内有较多的粉尘和积淤未进行清理维护,废气处理设施处于停运状态。执法人员通过对该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明、生产厂长祝某斌调查询问得知,祝某斌在负责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过程中,未正常履行管理职责,未开展污染防治设施日常巡查检查工作,企业生产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处于停运状态未察觉,造成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裁量标准,拟对该公司进行罚款10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启示意义】

每一个企业的负责人都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在生产中不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切实担负起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企业在生产中,不开启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致使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到外环境,既危害员工的身体健康,又污染大气环境;受到法律惩罚后,又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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