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8月1日讯(通讯员 崔林)为深入开展“利剑行动”,近日,渌口区查获一起因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且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8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下达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整改任务的通知,要求南洲新区污水处理厂总排口在2021年3月15日前加装混合采样器。今年3月31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执法人员到南洲新区污水处理厂现场时,发现该厂废水总排口混采仪自动监测设备仍未按要求安装,废水总排口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总磷试剂显色剂过期9天仍在使用并传输数据。
案件处理结果
今年4月1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对渌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并开展调查。该污水厂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规定,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且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指导督促其采取措施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结合《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金额为5.96万元。该厂目前已完成了整改,所有配套设施和处理药剂已全部到位。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部推广非现场执法的工作的核心就在与利用有限的人力来开展全方位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因此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智能电表和监控视频,还有无人机、走航车等先进的非现场执法方式在我们生态环境执法中意义重大。像南洲新区污水处理厂这种不配合、不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本质上就是想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的违反行为来达到企业自身的一个不被监控的目的。因此,重点打击这种企业违法行为,是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义不容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