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要进一步加强202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并发出相关通知。通知提出诸多具体要求和明确规定,包括:
严禁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 APP服务、数字教育资源等;
严禁普通高中学校联合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小语种、体艺类课程培训收费;
严禁中小学校和教师以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收费、摊派或捐资;
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择校费或捐资助学费;
严禁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缴纳课后服务费;
严禁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者幅度收费,严禁民办学校违规调价、随意调价、频繁调价,严禁跨学期(年)预收费用;
严禁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严禁将学费与培训费捆绑收取。
一起来看具体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202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教(体)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2年加强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22〕65号)、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1〕236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市监价监〔2022〕18 号)等文件要求,经8月4日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202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加强宣传解读
近年来,省里先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暂行办法》(湘教发〔2021〕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湘治教费办通〔2022〕1号)、《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4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行为的通知》(湘教发〔2022〕3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和《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管理办法》等系列文件,各地各校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创新宣传方式,通过举办教育收费培训班、制定教育收费负面清单、给学校发放提示函(信)、随录取通知书印发收费提醒等形式,把各级各类教育收费政策宣讲到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要求公开到位。各地各校要加强对学校举办者、校领导班子成员等关键人员的收费政策学习教育,学校校务会每学期要专题组织学习、研究教育收费政策,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
二、聚焦热点难点问题,加大专项检查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主动会同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要求,聚焦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开展教育收费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重点线索核查,确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遏制乱收费隐形变异。
1. 严禁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 APP服务、数字教育资源等。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 APP,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校园安全为名,向学生及家长收取购买门禁卡、门禁APP或视频监控等费用。
2. 严禁将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严禁普通高中学校联合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小语种、体艺类课程培训收费。严禁中小学以引入国外优质课程资源等名义额外收费。严禁中小学补课乱收费。严禁中小学校和教师以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收费、摊派或捐资。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午休管理服务、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收取商业保险佣金。
3. 严禁中小学择校乱收费。坚决查处“以钱择校、以优择生、以权入学”行为,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严禁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择校费,严禁跨学期提前收费。
4. 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违规组织集体教学或假期补课,严禁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缴纳课后服务费。切实提高课后服务质量,严禁中心校或其他行政管理机构从课后服务费中提取管理费或统筹其他经费,严禁挪用课后服务经费弥补学校公用经费和其他人员经费,严禁从课后服务费中开支与课后服务无关的支出。
5. 各地各校要坚持“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原则选用教辅材料,坚持自愿原则购买和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资料,学校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教辅发行费用。严禁强制向学生推销或要求学生到指定地点购买教辅资料、课外阅读书籍及其他学习用品。严禁在征订教辅材料过程中收受差价、好处费,严厉打击“高价教辅”、收取教辅资料费用发放教师津补贴的行为。
6. 各地和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45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行为的通知》(湘教发〔2022〕37号)等规定,严禁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者幅度收费,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严禁民办学校违规调价、随意调价、频繁调价,严禁跨学期(年)预收费用,严禁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择校费等费用。严格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政策,即学校提高收费标准,仅限于新入学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
7. 治理大中专院校校企合作与培训乱收费。企业承担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教学任务,在学生缴纳的学费之外,学校、企业都不得再以其他名义额外收取费用。各学校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不得变相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不得将学费与企业其他名义费用捆绑收费,不得强制、组织学生向企业缴纳额外费用。公办和民办大中专学校举办培训班不得影响正常教学,不得与学历教育挂钩,不得诱导、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更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将学费与培训费捆绑收取。
8. 严禁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代收学费、搭车收费。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学校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学费应全额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严禁上缴前分配。高校要加大对校外教学点收费监管力度,切实承担监管主体责任。
9. 各地各校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宣传,做好防范处置教育领域非法集资工作。
三、压实收费监管主体责任,加大乱收费查处和整改力度
2022年以来,我省已累计收到各平台教育乱收费问题线索193起。对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等转办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必须直查快查,严禁层层转办,严防形式主义。要规范问题线索核查的流程和报告格式,按要求及时报送查处整改情况。对收费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并公开通报,切实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对发现的问题要形成闭环管理,建立整改长效机制,严禁屡查屡犯。
四、加强治理教育乱收费结果运用,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
教育部已经明确将教育乱收费情况结果运用到中央对地方教育转移支付分配中,对已核实的乱收费情况将相应扣减中央对地方教育转移支付预算。参照中央做法,省里也将各地各校教育乱收费查处整改情况结果与相关经费分配挂钩,将教育收费监管情况纳入2022年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范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收费属地化管理原则和规定的管理权限,主动与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教育收费政策,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各地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此文件要求,主动会同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在今年下半年开展一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于11月30日前汇总本地区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办公室。专项检查开展情况将纳入各地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考核重要内容。
联系人:刘慧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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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办公室
2022年8月4日
具体通知及附件下载请查看湖南教育政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