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9月29日讯(通讯员 易宇 刘张泉)“我家就住在洣水河旁边,平时也看到过有关宣传,但还是心存侥幸,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在庭审现场,被告人雷某某后悔不已。近日,茶陵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洣水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茶陵县人民法院院长易祖斌担任该案审判长组成合议庭,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5日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携带塑料渔船和电铁线、220v电瓶等电鱼工具来到茶陵县洣江街道渡里村洣水河段龙星电站坝下附近实施电捕鱼,上岸后被民警查获,公安机关缴获渔获共计47.67千克(其中鲤鱼13尾重18.76kg,草鱼4尾重10.13kg,赤眼鳟2尾重0.6kg,圆吻鲴21尾重17.18kg,光唇鱼15尾重0.5kg,翘嘴鲌2尾重0.2kg,鲫鱼2尾0.3kg)。经茶陵县农业农村局对被告雷某某电捕鱼造成的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失及修复进行评估,其电捕鱼造成了鱼类直接经济损失2383.5元,天然渔业恢复费用为11917.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同时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修复责任,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购买14301元的鱼苗(放流草、鳙鱼,规格3cm以上)在洣水茶陵段水域投放。
“电鱼”是一种灭绝性的捕鱼活动,被电捕器电击过的鱼类,即使有些能侥幸逃脱,其性腺发育也会受到损害,基本丧失繁殖能力,可谓“断子绝孙”。电鱼、毒鱼、炸鱼这三种行为都是损人不利己,请广大市民坚决予以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