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红网时刻新闻11月4日讯(记者 肖依诺)因一时贪念,长沙县男子陈某辉在未办理林木砍伐手续情况下,擅自盗伐邻村集体林木,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2022年11月3日上午,长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由刑事审判庭庭长周长友担任审判长,二名审判员及四名来自不同行业、经验丰富的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据悉,2021年12月,被告人陈某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砍伐手续且未经林木所在村集体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使用油锯砍伐、拖拉机运输等方式,将长沙县黄花镇某村组的集体林木砍伐后售卖获利。经鉴定,被盗伐林木树种为国外松,共计116株,蓄积14.4905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辉赔偿了该村组26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陈某辉等人的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构成侵权,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补种树木的民事责任。据此,长沙县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4339.14元,并按长沙县林业调查规划队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评估意见书》补种树木。
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再上诉,将会依照判决积极补种树木,并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盗伐林木而被指控犯罪的刑事案件,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警示作用,是长沙县法院以实际行动守护绿水青山的体现。盗伐林木是严重破坏森林生态资源的犯罪行为,本案的公开审理,有力地打击了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增强了公众对森林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激发了公众保护林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责任感,同时也有利于国家林木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推广和宣传。本案当庭宣判,向社会公众展示了盗伐林木的严重后果,警示和告诫公众,不要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以免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