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群众生活保障、维护群众权益的通告

2022-11-08 23:55:03 株洲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作者:株洲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编辑:任欣蓓
字号:

株疫防指告〔2022〕2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群众生活保障、维护群众权益的通告

当前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窗口期、关键期,为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共度难关,持续巩固疫情防控成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五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持通信能源畅通。严格执行供气、供水、供电、通信价格政策,疫情防控期内欠缴费用一律不得停机、断供,严格执行已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严禁出现乱收费、违规收费等现象。积极倡导市民利用手机APP等方式进行自助缴费。

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密切跟踪分析市场供需和价格变化,发改、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要健全“菜篮子”市场和价格监测分析预警机制,严肃查处打击借疫情哄抬物价行为。保持生活物资充足供应、价格平稳形势,及时发布重点蔬菜、肉类等生活物资生产、供应和价格信息,主动回应群众关切。

三、保障民生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用好用活银保监会的各项惠民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冠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四、维护人民正当权益。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疫情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停止支付其工作报酬。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顺延。用工单位不得将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的劳务派遣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株洲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1月8日

下载时刻客户端浏览更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