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7月17日讯(记者 刘志雄)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印发《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办法》旨在进一步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闭环管理,压实项目建设单位节能降碳主体责任,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省内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并通过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适用该《办法》。项目建设单位是节能审查验收的责任主体,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验收,节能审查机关分级参与验收工作。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节能审查机关批复的项目,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参与验收;其余项目按照审批权限由相应机关参与。“两高”项目节能审查验收与投产前评估复核工作合并开展。
在验收时限方面,《办法》规定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期建设的项目须分期验收,未经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验收内容涵盖建设情况、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节能降碳措施、替代落实、相关承诺落实、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等八大方面。办法特别将煤耗替代、能耗替代、碳排放替代落实情况以及绿电、绿证等承诺落实情况纳入验收范围,并要求依据试运行情况测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碳排放总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单位产品碳排放。
办法划定了节能审查验收不予通过的六类情形,包括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生产工艺、设备,或主要用能设备能效等级不满足要求的;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未按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端系统的;验收基础数据明显不实或存在故意隐瞒、数据作假等情况的;煤耗替代、能耗替代、碳排放替代未按要求落实,或绿电、绿证等承诺未落实的;以及存在其他与节能法律法规不符的情况。
对于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及时整改并重新开展验收。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验收的,由节能审查机关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法处罚,相关信息共享至“信用湖南”一体化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办法试行期满后,省发展改革委将结合实施情况、全省节能降碳工作进展和国家新规定及时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