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7月24日讯(记者 贺露燕 实习生 何晓娟)近日,湘潭一位网友通过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反映,小区物业为推销地下停车位,禁止未购买车位的业主车辆进入地下车库。该业主称,地下车库明明还有大量空置车位,物业却坚持“只售不租”。不仅正常停车没得选,就连搬家、运大件,车子都进不了地库,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不买不让进小区 停车纠纷频发引矛盾
搜索“小区车位只售不租”“业主车被拦地库门口”,类似的投诉比比皆是。空置车位宁可闲着也不让租,变相强制业主买车位,是不少新楼盘物业惯用的手段。一边是车位空置率居高不下,一边是业主没处停车,矛盾一触即发。除了停车难本身,这类操作还涉及车位权属问题、物业权限边界、开发商是否违规等多个法律层面,已经成为小区物业纠纷中频发的类型之一。
对此,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余金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专业解答。
“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是底线 物业不能只卖不租
余金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该小区地下车库尚存大量空置车位,物业推行“只售不租”,甚至禁止未购车位业主进入地库,明显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不合理限制业主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三类车位法律属性各不同 处置权限不能混为一谈
余金律师介绍,住宅小区地下车位主要分为三种,产权归属和使用规则完全不同,法律对每一种都有明确的边界。
人防车位:只能租不能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谁投资、谁受益”原则,人防车位产权归国家所有,开发商不具备出售资格,仅可依法对外出租使用。物业或开发商如果把人防车位拿来卖,本身就涉嫌违规。
产权车位:可售可租,但不能强行只售不租
产权车位由开发商单独投资建设、未计入业主公摊面积,产权确实归开发商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开发商可以随意处置。在车位空置充足的情况下,开发商不得拒绝业主合理的租赁需求,更不能以“只售不租”变相强制业主购买,限制业主的合法使用权。
公摊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处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公共场地划定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及物业无权擅自处分、违规牟利、私自管控。
余金律师表示,小区车位管理的核心原则是“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开发商和物业不能利用管理优势变相设限、强制消费。本案中,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开放月租或临时停车服务,保障地库正常通行。建议先与物业、开发商协商,要求对空置车位开放出租;协商无果的,可向住建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仍无法解决的,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开发商对空置车位开放租赁服务,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