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作协议”就不算员工?主播能否认定劳动关系,律师:关键看这几点

2026-09-17 19:23:19 红网
作者:肖肖 编辑:贺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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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9月17日讯(记者 肖肖)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灵活的用工模式在带动行业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劳动纠纷。不同于传统职场用工,主播与直播公司多签订演艺合作、经纪合作类协议,用工边界模糊,不少主播陷入“到底是公司员工,还是商业合作方”的身份争议。近日,红网《问法湖南》栏目收到多名网络主播咨询,核心疑问集中在:双方到底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商事合作关系?

长沙一名在职主播就此向栏目留言求助。据悉,该主播入职当地一家直播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直播演艺合作协议》,合同约定双方为经纪合作关系,同时约定后续纠纷统一由长沙商事仲裁管辖。但实际工作中,公司对其实施严格的常态化用工管理,不仅划定每月固定直播时长、执行日常考勤,主播迟到还会被依规扣款,且公司每月固定向其发放6000元保底薪酬。

公司既有实质用工管控,又发固定底薪,能否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劳动仲裁未认定劳动关系,公司能否依据合作协议发起商事仲裁索赔?自己同时与其他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是否存在违约及法律风险?带着这些疑问,该主播向栏目求助。

针对网络主播行业普遍存在的用工认定、证据留存、签约风控等高频难题,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入驻律师、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陈舒婷律师进行了解答。

焦点一:签了合作协议,还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外,用人单位还需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网络主播与直播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主要看三点:一是主播是否受直播公司用工管理,包括能否自主决定直播方式、时长、内容;二是直播公司是否按月固定发放劳动报酬;三是主播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直播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陈舒婷认为,即便双方签署的是演艺、经纪合作协议,只要公司长期实施考勤管控、违纪处罚、固定发薪等实质用工行为,形成强从属关系,就不能以“合作协议”规避法定用工责任。不过,用工方式和直播时长并非认定劳动关系的硬性标准,核心取决于公司是否形成常态化、强制性管理约束。

焦点二:和其他公司签合作协议,是否影响劳动认定?

针对“同时与多家公司签约是否影响劳动关系认定”问题,陈舒婷认为,主播在外另行签订合作协议、承接其他直播业务,本身不直接否定其与现有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但要结合合作时间和合作模式,判断是否对现公司业务形成冲突,以及是否影响在现公司的稳定从属关系。

“如果主播一天在现公司工作8小时,再去另一公司兼职,一般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如果工作时间短、不长期稳定,劳动仲裁委也可能不认定劳动关系。”陈舒婷律师分析称。陈舒婷律师分析。

她提醒,若主播与当前直播公司的协议中明确约定独家合作、禁止同业兼职、不得私下外接业务等条款,并列明违约责任,主播另行与其他机构签约合作,将构成合同违约,需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焦点三:未认定劳动关系,公司能否申请商事仲裁?

若劳动仲裁、司法审理最终未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案涉《直播演艺合作协议》将作为商事合同生效,双方权利义务以合同约定为准。届时,直播公司可依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商事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索赔。

相较于劳动仲裁,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审理程序更侧重合同约定,对签约双方约束力极强,一旦作出裁决,难以再通过常规诉讼途径推翻。因此,签约前要注意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必要时可选择诉讼方式,避免“一裁终局”。

律师提醒:签约前查公司,履约中留证据

陈舒婷提醒,签约前一方面要注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可选择诉讼解决争议,避免“一裁终局”;另一方面核查签约公司主体,通过企查查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公司是否存在大量主播解约纠纷、被执行、失信、经营异常等情况。履行合同过程中,注意保留考勤、固定上下班、规章制度、固定底薪、受公司管理的相关凭证,以备维权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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