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6-05-30 10:32:26 人民日报客户端湖南频道 编辑:秦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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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也是祖国的未来。近年来,湖南法院融合贯通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审判职能,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协同联动,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违法犯罪,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综合保护,以司法之力守护三湘少年健康成长。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来临之际,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指引作用,凝聚全社会共同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强大合力,切实筑牢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屏障,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发布多个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依法严惩利用监护人身份侵占未成年人财产行为——吴某甲侵占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甲与自诉人吴某乙系叔侄关系,吴某乙(时年12周岁)父母及其姐姐于2019年1月17日意外身亡。2019年1月25日,吴某甲向有关部门申请担任吴某乙的监护人。监护期间,吴某甲为吴某乙开设了银行资金账户,吴某乙所拥有的其父母、姐姐生前存款、意外伤害险赔付、救助金等资金均先后进入该银行账户,相关银行卡及密码均由监护人吴某甲代管。2020年4月12日至2024年3月23日期间,吴某甲通过取现、转账的方式累计支取资金150万余元,扣除用于吴某乙生活、教育等正常开支后,有140万余元被吴某甲占有。案件审理阶段,吴某甲退赔部分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甲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自诉人吴某乙的指控成立。吴某甲作为监护人侵占未成年人财产,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在审判阶段退赔部分经济损失,酌定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吴某甲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剩余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不得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案例中,监护人将未成年人大额财产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违反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对恶意侵占未成年人财产的监护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退赔剩余经济损失,对滥用监护权侵占未成年人财产行为形成震慑,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二 未成年人进行职业教育,抚养义务人不得以已尽九年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收费过高等为由拒付抚养费——张某甲诉张某乙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甲系张某乙(父)、张某丙(母)婚生女儿。2022年4月,张某乙与张某丙协议离婚,约定:张某甲由张某乙抚养,跟随张某丙共同生活,子女学费、生活费等全部抚养费用均由张某乙承担,张某丙无需支付任何抚养费用。父母离婚后,张某甲跟随母亲张某丙共同生活,张某乙未主动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2024年3月,张某甲向法院提起抚养费诉讼,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张某乙支付2024年3月29日前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用。该判决执行完毕后,张某乙未继续支付后续抚养费用。张某甲初中毕业后,于2024年下半年入读某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产生相应教育生活开支。张某乙以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学费过高、亲子关系不和、自身再婚妻子待产、无收入且负债等为由,拒绝承担张某甲教育开支,仅同意按照每月600元标准支付生活费。张某甲遂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张某乙支付生活费及已产生的各项支出。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乙提出经济困难、无收入来源,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系法定义务,不因父母离婚、亲子关系不和而消除,张某乙作为抚养义务人,有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关心张某甲的学习、生活情况。接受职业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发展的合理途径,法律并未将父母的抚养教育义务限定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张某乙以此为由拒付费用,有违抚养义务的全面履行原则,亦与倡导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助义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遂判决张某乙支付张某甲相关学杂生活费共计4.9万元。

【典型意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系法定义务,其范围涵盖衣食、住所、医疗、教育、心理关怀等未成年人成长的多个方面,不因父母离婚、亲子关系隔阂而免除,亦不局限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抚养义务人应当依法、依约全面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未成年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属于成长发展的合理需求,相关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必要开支属于法定抚养费范畴。本案法院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际生活需求、义务人经济能力等情况,依法判令抚养义务人足额支付抚养费,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与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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