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哪些能报?能报多少?在家护理能享几次?湖南拟出台规范

2026-10-15 11:41:36 红网
作者:徐 丹 编辑:廖轩仪
字号:小中大

红网时刻新闻10月15日讯(记者 徐丹)长期护理保险哪些能报?能报多少?在家护理能享几次?湖南拟出台统一规范。10月15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通告,就《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众可于10月21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能报什么?36项服务入目录,8类费用明确不买单

《征求意见稿》明确,全省统一执行《湖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目录分为生活照护类、医疗护理类两大类,共36个服务项目。生活照护类指为待遇享受对象提供的日常生活照护及帮助维持其基本生活能力的服务,医疗护理类指与基本生活照料密切相关的基础医疗护理服务。项目所需的基本物质资源消耗,如消毒用品、棉签、纱布、护垫、中单、可复用训练器具等易耗品,成本计入服务时长价格和项目价格,不得另行收费。

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三类:

1、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用。由定点评估机构收取,用于确定参保人员失能等级。实行基金与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服务费,由基金支付。

2、长期护理服务费用。长护险待遇享受对象接受定点服务机构提供《服务项目目录》中相关护理服务的费用,由基金按规定支付,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超出支付范围的护理服务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或其他合规渠道支付。

3、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费用。各统筹地区可依法依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按照协议约定,采取定额或按比例方式从长护险基金列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经费审核相关规定。

同时,《征求意见稿》列出八类不予支付的情形:

1、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2、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护理及相关费用;

3、属于公共卫生经费保障范畴的服务费用;

4、护理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类费用;

5、未按规定完成失能评估认定、在非定点服务机构、境外发生的护理相关费用;

6、通过伪造材料、虚假服务、串换项目、虚报时长等欺诈、弄虚作假行为产生的全部费用;

7、特需增值护理服务、美容保健类服务费用;

8、国家及我省政策明确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情形。

一年最多能报多少?不超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支付标准上,参保人员长护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用原则上控制在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75%左右,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各统筹地区综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行业服务成本、护理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等因素,对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实行分类付费:居家护理以小时作为付费单元;机构护理以床日作为付费单元;社区护理结合服务供给形态合理确定付费单元。

服务时长限额应当综合长护险护理服务年度预算、待遇享受人数、支付标准、支付比例、参保人员类型等因素分档设定。参保人员选择使用社区、居家护理服务的,在机构护理基准支付比例(职工70%、居民50%)的基础上,社区护理支付比例可上调5%,居家护理支付比例可上调10%。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聘用暂未获得长护师证书护理人员、初级长护师开展居家护理服务,执行基础支付标准;聘用中级、高级长护师以上专业人员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支付标准分别上浮5%、10%,支付标准上浮增加的基金支出,应当用于提高一线护理从业人员薪酬待遇,不得全部留存机构收益。

在家护理能享几次?每月上门不少于15次、每次至少1小时

服务供给环节,《征求意见稿》要求,开展居家护理服务的,生活照护类项目由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等具备专业服务资质的人员开展,医疗护理类项目由卫生技术专业人员开展,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60分钟,每月上门服务次数不少于15次。参保人因住院、外出等客观原因造成上门服务未达到约定次数的,按实际发生有效服务次数及服务时长结算。

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应当设置长护险专属护理服务区域,落实24小时不间断护理服务,日常必选项目包含整理床单位、体位管理、协助进食/水及指导、协助排泄、擦浴/淋浴、口腔清洁、协助更衣及指导、生命体征测量、生活功能训练及指导等。定点机构须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正式协议,并结合失能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护理服务计划,报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执行;计划原则上每月可调整一次。

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护理服务模式,确需变更的应提前1个月向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当月不予变更,自次月起按新方式享受待遇。参保人申请目录外服务项目的,机构须完整告知项目内涵、服务价格和时长,经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供,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严禁纳入基金结算、严禁强制推销。

附件:湖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

具体内容如下: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我省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基金支付管理,切实保障失能参保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提升基金使用效率,结合我省制度运行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护服务项目

严格执行《湖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目录》),目录分为生活照护类、医疗护理类两大类别,共计36个服务项目。生活照护类服务指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对象提供的日常生活照护及帮助维持其基本生活能力的服务,医疗护理类服务指为长期护理待遇享受对象提供的与基本生活照料密切相关的基础医疗护理服务。

长期护理服务项目所需的基本物质资源消耗,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护理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毒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标签、垃圾处理用品、棉球、棉签、纱布、普通绷带、固定带、治疗巾(单)、治疗护理盘(包)、护垫、中单、可复用训练器具、软件(版权、开发、购买)成本等。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成本计入服务时长价格和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

二、基金支付范围

(一)长护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费用

1.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用。由定点评估机构收取,用于确定参保人员失能等级。实行基金与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服务费,由基金支付。

2.长期护理服务费用。长护险待遇享受对象接受定点服务机构提供《服务项目目录》中相关护理服务的费用,由基金按规定支付,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超出支付范围的护理服务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或其他合规渠道支付。

3.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费用。各统筹地区可依法依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按照协议约定,采取定额或按比例方式从长护险基金列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经费审核相关规定。

(二)不纳入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1.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2.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护理及相关费用;

3.属于公共卫生经费保障范畴的服务费用;

4.护理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类费用;

5.未按规定完成失能评估认定、在非定点服务机构、境外发生的护理相关费用;

6.通过伪造材料、虚假服务、串换项目、虚报时长等欺诈、弄虚作假行为产生的全部费用;

7.特需增值护理服务、美容保健类服务费用;

8.国家及我省政策明确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情形。

三、长护服务支付标准

(一)失能等级评估服务支付标准

各统筹地区综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评估人员资质条件、评估实际成本等因素,统一市域内评估服务按人次付费标准。评估服务费用原则上控制在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75%左右,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护理服务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长护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各统筹地区应在省级设定的最高支付限额框架内,区分失能等级、护理服务方式,科学设置差异化基金支付标准,并根据基金运行、物价水平适时动态调整。

各统筹地区综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行业服务成本、护理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等因素,对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实行分类付费:居家护理以小时作为付费单元;机构护理以床日作为付费单元;社区护理结合服务供给形态合理确定付费单元。

服务时长限额应当综合长护险护理服务年度预算、待遇享受人数、支付标准、支付比例、参保人员类型等因素分档设定。参保人员选择使用社区、居家护理服务的,在机构护理基准支付比例(职工70%、居民50%)的基础上,社区护理支付比例可上调5%,居家护理支付比例可上调10%。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聘用暂未获得长护师证书护理人员、初级长护师开展居家护理服务,执行基础支付标准;聘用中级、高级长护师以上专业人员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支付标准分别上浮5%、10%,支付标准上浮增加的基金支出,应当用于提高一线护理从业人员薪酬待遇,不得全部留存机构收益。

四、规范长护服务供给管理

(一)护理服务计划制定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与护理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正式护理服务协议,结合失能评估结果、参保人实际护理需求,对照《服务项目目录》制定个性化护理服务计划。护理服务协议、护理服务计划须报经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正式执行。

护理服务计划原则上每月可调整一次,调整内容次月生效。遇参保人身体状况突发变化的,可先行制定临时护理服务计划开展服务,并及时向经办机构补充备案,必要时纳入长期护理计划统一调整。

(二)长护服务规范提供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应当设置长护险专属护理服务区域,落实24小时不间断护理服务。机构日常必选服务项目应包含整理床单位、体位管理、协助进食/水及指导(含管饲饮食)、协助排泄、人工肛门/便袋清洁、擦浴/淋浴、口腔清洁(包括义齿)、协助更衣及指导、生命体征测量、生活功能训练及指导等项目。

开展居家护理服务,生活照护类项目由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等具备专业服务资质的人员开展服务,医疗护理类项目由卫生技术专业人员开展服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60分钟,每月上门服务次数不少于15次,各统筹地区可结合本地财力和护理成本对上门服务频次和时长予以优化。参保人因住院、外出等客观原因造成上门服务未达到约定次数的,按照实际发生有效服务次数及服务时长结算基金费用。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开展护理服务,应当严格遵照《服务项目目录》推荐服务时长,单个项目实际服务时长不得超过《服务项目目录》规定的时长上限。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护理服务模式;确需变更护理服务方式的,应提前1个月向经办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当月不予变更,自次月起按新护理方式享受待遇。

护理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提供《服务项目目录》以外服务项目的,定点机构必须完整告知项目内涵、服务价格、服务时长等信息,经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供。相关全部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严禁纳入长护险基金结算,严禁强制推销目录外服务。

(三)异地护理费用支付

落实全省失能等级评估结果互认制度,参保人在省内异地居住的,由参保地按本地政策标准承担评估费用、兑现长护险待遇。跨省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可凭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正规护理费用票据等资料回参保地申请待遇报销,执行参保地待遇标准。国家跨省异地长护险统一经办政策出台后,从其规定。

五、强化长护险基金监督管理

各统筹地区要科学编制长护险基金年度预算,强化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基金会计核算,健全基金运行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机制。严格落实失能评估、护理服务、社会力量经办等各类费用的审核、拨付流程。完善资金拨付管理,将绩效考核结果与费用拨付直接挂钩。健全结算清算规则,提升智能审核应用水平,兼顾审核质量与拨付效率。对出现评估流程不合规、评估通过率畸高畸低;护理服务未落实服务计划、服务内容达不到《服务项目目录》标准;社会力量经办机构未履行协议约定等情形,经办机构可按照服务协议扣减相应结算费用,直至拒付相关违规服务支出。

将长护险基金监管全面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社会监督、智能监管等常态化监管体系。持续监测定点机构、评估机构收费行为,重点打击串换服务项目、虚增服务时长、虚假失能评估、重复收费等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探索将监管约束延伸至待遇享受个人,对违规获取长护险待遇的,依法依规追回基金损失,并按相关规定处置。

六、健全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机构违规违约情况纳入质量评价重要指标。评价结果与基金费用拨付、服务协议续签、履约保证金返还直接挂钩。服务质量评价主要内容应包括:护理服务计划执行情况、失能人员及家属的服务满意度、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经办机构日常巡查情况等。探索向社会公示评价结果,引导长护险待遇享受对象理性择优选择定点护理机构。

七、做好相关政策统筹衔接

统筹做好长护险待遇与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福利保障政策的衔接,厘清保障边界,避免保障冲突。参保人员享受长护险待遇期间,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进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政策执行,长护险基金暂停支付护理待遇。已经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得重复享受长护险待遇。

八、压实工作组织保障

各市州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长护险支付管理工作,立足本地经济社会条件与基金承受能力,科学制定本地实施细则和支付标准,正式实施前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原长护险试点地区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务必于2028年底前完成政策平稳过渡,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总体稳定。建立长护险基金运行数据定期公开、群众意见收集反馈机制;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做好舆情引导,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及时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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