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称精品二手车,到手A柱都变形了!株洲网友起诉维权,律师:可主张退一赔三

2026-10-23 16:08:15 红网
作者:肖肖 编辑:贺露燕
字号:小中大

红网时刻新闻10月23日讯(记者 肖肖)株洲一位网友被线上低价二手车信息吸引,专程赶到长沙线下店看车,结果工作人员一句“网上的价格都是假的”,把他整懵了。近日,他向红网《问法湖南》栏目讲述了自己的二手车踩坑经历。

该网友称,到店后,销售人员改推另一台车,口头承诺“精品二手车、无重大事故、无结构性损伤、车况良好、可正常过户”。想着是连锁门店,应该靠谱,他决定全款购车。可到了付款环节,工作人员却要求分开支付:一部分车款转入某某(宁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账户,另一部分转入销售人员私人微信账户。直到签约时他才发现,实际签约主体、合同相对方竟是异地某二手车经纪(天津)有限公司。

提车当天,车辆问题就暴露出来:A柱凹陷变形,属于车身结构性损伤,底盘多处磕碰破损。他拍下照片、视频发给销售沟通,对方不仅没有核查处理,还称二手车存在剐蹭属于正常情况,把结构性损伤、底盘破损归为小瑕疵,拒不认账。此外,车辆大灯存在非法改装,一度无法办理过户,他只能自费整改才完成过户。随后,他向法院起诉,但法院未认定商家构成消费欺诈。

线上低价引流、口头承诺精品车况,最后拿到事故车,商家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还有哪些维权路径?记者就此采访了栏目入驻律师、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杨亲辉。

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律师:若案情属实,构成欺诈的理由较充分

杨亲辉认为,这是典型的二手车“套路化”销售纠纷。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欺诈”的认定标准非常严格,通常要满足四个要件:主观上有欺诈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消费者产生了错误认识;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如果网友陈述的事实能够被证据证实,本案商家构成消费欺诈的理由较为充分。

从交易行为来看,商家存在低价虚假引流、隐瞒车辆重大瑕疵两项疑点。依据推荐性国家标准GB/T30323—2013《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A柱变形属于事故车认定情形。二手车经营者具备专业查验能力,负有如实告知车况的法定义务,若明知车辆存在结构性损伤、非法改装等影响安全和价值的关键信息却刻意隐瞒,同时发布不实低价信息吸引到店,两项行为均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欺诈成立的,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三,要求退还购车款,并按购车价款三倍索赔。

“不少案件欺诈主张未被法院支持,大多是证据单薄,仅有口头承诺,缺少聊天记录、书面约定佐证。当事人如果选择上诉,首要工作就是补强证据链。”杨亲辉提醒。

对于线上引流、线下门店、异地经纪公司多方参与交易的模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虚假宣传、跨主体经营作出细化规范。品牌引流方不能简单以线下门店独立运营为由免责,消费者可结合证据,主张引流宣传方、实际经营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维权渠道可多途径并行,诉讼策略可优化调整

鉴于消费者已诉讼且结果不理想,律师建议多渠道并行维权,同时调整诉讼策略。

一是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拨打12315热线,向交易发生地或涉事主体注册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材料,反映虚假宣传、隐瞒车况、公私账户混同收款等问题;也可向商务主管部门反映,请求核查二手车经营备案、实际经营主体与备案主体是否一致等合规情况;就车辆非法改装问题,同步向公安交管部门反映。

二是调整上诉方案。第一,依法追加被告,除合同载明的经纪公司外,可将收款主体、实际经营者、发布广告的品牌方一并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连带责任;第二,依法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调取车辆保险理赔、4S店维保记录,用以核实商家是否事前知悉车况瑕疵;第三,全面固定证据,留存全部微信沟通记录、转账凭证、交涉录音录像,并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二手车鉴定机构出具正式鉴定意见。

此外,如果商家收钱后不仅车辆货不对板,还拒绝退款甚至失联,或者发现该商家以同样套路骗取多名消费者钱款,可以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尝试以合同诈骗罪立案。

微信图片_20261023154235.jpg

0
下载时刻客户端浏览更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