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朱姣 李灿 湘潭报道
家里来了建筑工人,不略备薄酒,对不住他们的辛劳。房主出于礼节,请建筑工人喝酒,可不料工人酒后上工从高处摔伤,医药费谁来负责?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
案情:开工前“酒桌待客”反酿大祸
庞某家住韶山市某村,因自建房的屋面需做防水工程,雇请了沈某承接该工程,庞某提供中餐。2020年11月13日,沈某雇用原告刘某提供劳务,口头商议刘某工资为260元/天。第二天上午,被告沈某与原告刘某一同到被告庞某家中做事,中午在庞某家中用餐,庞某提供了酒水,刘某与庞某均有饮酒,被告沈某未饮酒。餐毕,刘某至其熟人被告庞某邻居家,在其招待下饮酒。下午开工后,刘某在移动脚手架时,不慎从一楼平顶上摔落。刘某受伤后,被送到韶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8天。经医院出院诊断,原告所受伤为:压缩性骨折、多发性肋骨骨折胸腔积液肺部感染、脑外伤双侧额颞顶部硬膜下积液脑震荡、左眼损伤等。经鉴定,刘某伤情评定为二个九级伤残。刘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57349.86元。
原被告多次就赔偿损失协商未果,原告刘某向韶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韶山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风险防范意识,谨慎安全完成工作任务,其在工作前饮酒,在工作时未能小心谨慎作业、注意自身安全,因而不慎摔落受伤,其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沈某雇请原告刘某为庞某家做屋面防水,工作中原告摔伤,被告沈某用餐时未制止刘某饮酒,且用工场地无防护,未尽到安全防护责任,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庞某作为房主在提供中餐时准备酒水,并与原告同饮,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韶山市法院酌情确定原告自负60%的责任,被告沈某承担25%的责任,被告庞某承担15%的责任。对原告损失,由被告沈某赔偿64337.5元(257349.86元×25%);由被告庞某赔偿38602.5元(257349.86元×15%);余款由刘某自行承担。
提醒:从事高危作业的工人不能酒后作业
法官提醒,从事农村建房活动的大部分是农民施工队,他们大多缺乏建筑资质,缺乏应有的从业培训,普遍存在忽视安全的问题。而建筑行业本身是具有较高风险的工作,现实生活中,不少房主感到无法理解,觉得雇工是专业人士,他们应熟悉操作过程和风险,房主给雇工报酬,雇工理应承担风险。其实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了明确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刘某作为成年人且多年从事建筑行业工作,对其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但其在工作中疏忽大意,特别是喝酒后继续在建筑工地从事高危劳动,对其受损的损害结果存在较大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某受雇于被告沈某,接受沈某安排和指示,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沈某在劳务关系中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未加强对提供劳务者的安全教育和进行有效管理,未制止其饮酒,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对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主庞某对维修工人热情招待,但作为“请吃者”要具有风险意识,注意请吃的对象、时间和场合,对那些从事高危作业的工人请吃后要做好劝导工作,不能让他们酒后作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