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范围内年度个人累计自付医疗费用仍高于1万元的医疗救助对象,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救助比例达到60%……12月29日,省医疗保障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乡村振兴局、省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重特大疾病指医疗费用较高、严重影响患者生活、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如恶性肿瘤等。”《通知》对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作出明确,患重特大疾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含再救助)后,政策范围内年度个人累计自付医疗费用仍高于1万元的医疗救助对象,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通知》界定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限定在《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三类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内。第一类救助对象、第二类救助对象身份由民政、乡村振兴、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对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抚对象、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等因病致贫大病患者,按规定纳入第三类救助对象。
《通知》指出,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含再救助)后,政策范围内年度个人累计自付住院医疗费用高于1万元的部分,享受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比例60%,救助限额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
《通知》明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障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障。本自然年度内(以出院日期为准)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前已经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依申请追溯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据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年度申报审核结算,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次年1月31日前申报、3月31日前完成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