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禁毒日丨“5000元”的代价:获刑十五年

2023-06-26 16:48:44 红网
作者:肖依诺 邹晴 编辑:文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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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6月26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邹晴)明知是违法犯罪的事,但却抱着侥幸和赚轻松钱的心理,最终让自己身陷囹圄,追悔莫及。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贩卖毒品案。

由于缺钱用,被告人罗某在2019年6月前往缅甸的小勐拉找到周某(另案处理),请其帮自己找事做。几天后,回到国内的被告人罗某收到了周某的回信,周某承诺以5000元每单的报酬邀请被告人罗某参与贩卖毒品“K粉”。被告人罗某在经济压力下答应参与。

其后6月的一天,在周某国、周某(均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何某(已判决)从收到的快递平衡车内拆除氯胺酮(俗称“K粉”)并称重,将700余克氯胺酮交给被告罗某和陈某(已判决),陈某将氯胺酮以每克260元的价格卖出,并将收到的20余万元毒资交给被告人罗某。被告人罗某扣除好处费5000元后将剩余欠款存入周某国指定的银行账户。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在2017至2019年期间,四次偷越国境到缅甸。

宁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贩卖毒品氯胺酮500克以上,系贩卖其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罗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结合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毒品猛于虎,不管是贩毒还是吸毒,沾上毒品就将给人生带来毁灭性打击。希望广大群众提高警惕、遵纪守法,增强法律意识,为了自身健康和家人期盼,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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