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奔驰被砸后车主索赔,法院为何驳回?

2023-07-14 14:07:35 红网
作者:肖依诺 编辑:张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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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整理报道

爱车被砸坏,是每个车主的“不能承受之痛”。但当这样的意外发生,停车方、砸物方、车主应当如何划分责任?

近日,记者从湖南高院知悉,郴州、岳阳两地法院各审结了一起因停车被砸产生的民事纠纷典型案件。“关键因素”的不同,让案件判决结果大相径庭。

高空坠物砸坏奔驰车,法院为何驳回车主的赔偿诉求?

2021年8月27日晚上8点36分,陈某将奔驰车临时停放在小区楼下花坛绿化带旁。该位置上印有“消防通道禁止停车”的黄色字样,并画有白色人行通道横线。晚上9点30分左右,陈某将车驶出该小区,停放在小区对面马路旁。

次日,陈某开车前发现爱车有被砸痕迹,立即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后,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晚上9点14分,陈某爱车旁的楼栋掉落不明物砸中花坛中的树枝后,掉落在花坛里。物业公司值班保安听到响动后到陈某停放车辆的位置进行查看,未发现异常遂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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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道禁止停车。(图片来自网络)

民警经查明,并未对陈某车辆被损坏一事作出结论,对陈某的报警处理意见为不予处理。

8月30日,陈某在该栋楼下花坛处找到水泥块,通过比对,认为其爱车被砸是由该栋3层被告朱某、李某共同居住的房屋外窗挡板处的水泥块掉落所致,遂找到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与朱某、李某共同赔偿。

据悉,陈某的车辆在4S店的定损报价费用为22825元。经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协议,遂酿成纠纷。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陈某应当就其所有的车辆损坏与被告朱某、被告李某共同居住房屋外窗挡板砌的水泥块掉落的因果关系提供相关的证据。派出所民警的出警结论以及小区监控,不明物是否砸中陈某车辆无法辨别;而陈某的单方面陈述不能作为确定侵权人的依据。

同时,陈某车辆停放的位置系小区业主进出的人行通道及消防通道。陈某明知该位置禁止停车,却依然将车辆停在此处,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小区物业管理的规定。

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陈某的诉求。

法官提醒,“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另外,日常停车时一定要注意遵循规则,避开交通要道,防止出现不必要的事故或者纠纷。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车停在收费停车场,车窗被砸物品丢失能要求赔偿吗?

2021年3月,李某驾驶小型汽车停在由某实业公司经营管理的收费停车场。当天取车时发现车辆右后车窗被损坏,车内物品被盗,李某立即报警。同日,辖区派出所出具受案告知书。

李某将被损坏车辆送至汽车服务公司进行维修,产生实际维修费用500余元。然而,李某与实业公司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汨罗市人民法院。

李某认为,车辆停在停车场,已缴付停车费,与实业公司达成保管合同,但其未尽安全义务,保管不当,造成车辆及车内财物损坏丢失,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实业公司辩称,公司与李某是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公司提供场地,李某支付场地租赁费,双方均全面履行了合同。李某并没有将车内物品交付公司保管,公司也没有收取任何保管费。公司与李某不是保管合同关系,无义务对李某的车辆特别是车内物品承担妥善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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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停车收费成立保管合同关系。(图片来自网络)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本案中,某实业公司为某停车场的经营者,李某将其所有的小型汽车停放在某停车场,并向该公司交纳停车费,双方之间实际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

某实业公司作为保管人,应妥善保管李某停放在该停车场的汽车。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害、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李某主张某实业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500余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李某主张的车内物品被盗产生的损失,因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具体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在本案中,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将车停在收费的停车场,则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该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车主应当按照约定向停车场支付保管费,停车场应当妥善保管车主停放在该停车场的汽车,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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