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7月26日讯(通讯员 蒋凌云 刘晨宇)2023年4月,东安县某物业公司在电梯使用管理中,因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对使用管理电梯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且逾期未全部完成整改,被监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7天,并处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案涉物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东安县检察院应邀参加争议化解。
办案人员调阅了行政处罚卷宗和行政复议资料,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查阅了法律法规,了解到案涉物业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投保了安全责任险,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且该公司设立至今未因违反相关部门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系初次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和监管部门关于“首违不罚”适用规定,对该公司已改正的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
经与复议机关沟通后,东安县人民检察院就原行政处罚案能否适用“首违不罚”举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公司的运营、诚信和整改情况进行了调查,对“首违不罚”规定的适用作了解释说明。听证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了评议意见,认为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减轻对企业的处罚,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招商环境,体现了执法温度。监管部门对评议意见表示赞同,并表示将根据“首违不罚”规定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听证会上,案涉公司深刻认识到了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表示在经营活动中将加强管理与培训,依法依规经营,恳请能给予从轻处罚。
7月24日,监管部门与案涉物业公司达成和解,依据“首违不罚”对案涉物业公司未投保安全责任险的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对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案涉公司愿意接受处罚。
“首违不罚”是行政处罚法新增内容,对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我纠正、积极整改具有积极意义。因各地各部门标准不同,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很少适用。本案的办理,对案涉行政机关正确适用“首违不罚”起到了示范作用,也确保了案涉公司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