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践行八个“走在前、作示范”,全力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全面推动长沙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集聚研发企业(中心)
1.引育世界500强企业研发中心。世界500强企业研发中心在长落地,按“一事一议”给予最高10亿元支持。并按每年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2.引育领军企业总部研发中心。央企、行业领军企业在长设立企业总部研发中心,按“一事一议”给予最高1亿元支持。并按每年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3.扩能升级企业研发中心。对扩能升级、独立注册的企业研发中心,按新增投资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并按每年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对于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平台的扩能升级企业研发中心按规定给予支持。
4.引育外资研发中心和保税研发中心。新建外资研发中心和保税研发中心,按投资的10%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支持。并按每年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支持保税研发中心开展整套装备研制。对保税研发中心的报关费用,给予全额最高50万元补贴。
二、打造战略创新平台
5.争取国家级创新平台布局。建设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按“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新获批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按投资的10%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新获批组建和优化重组后入列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新获批组建的全国重点实验室通过国家评估后再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新获批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6.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争取知名科研院所在长新设立分支机构,知名高校在长设立创新研究院,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与国家级创新平台及高校院所组建新型研发机构,按投资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试点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机制改革,支持其设立运营公司,鼓励运营公司通过作价投资、许可、转让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允许管理层或核心骨干以货币方式出资持有股份。
三、强化科技赋能产业
7.强化关键技术攻关。支持创新平台承担市“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科技重大专项。支持企业与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研发企业(中心)等创新平台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畅通创新平台参与政府项目渠道,支持其承担国家、省、市等各类技术攻关项目,参与科技创新各类事务。
8.强化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化。鼓励担保机构为以“先用后付”方式承接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每年按担保费的100%给予担保机构最高100万元支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 “先投后股”专项资金,在被投项目实现市场化股权融资时或发展良好后,将投入财政资金转换为股权。支持创新平台开放共享自有大型仪器设备,每年按服务收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9.强化创新产品应用场景建设。支持各类创新平台按政策新建和认定一批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支持创新应用场景项目打造,按投资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支持首创产品首次应用,按照首次进入市场合同金额30%给予研制单位最高100万元支持。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使用首创产品,符合条件的可直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0.强化科技金融支撑。设立30亿元科创引导基金,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设立20亿元人才支持基金,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科创引导基金和人才支持基金获得超额收益可按规定部分让渡给创新平台出资人或联合投资方。扩大科技成果转化母基金规模达50亿元,设立一批子基金。引导银行机构设立科技分(支)行,用好科技创新再贷款政策,加大对创新平台信贷支持。
11.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国际高端智库、先进检验检测平台、技术研发平台、成果转化交易机构等来长设立分支机构,组建后每年给予一定经费支持。支持设立长沙市高校校友服务中心、湘商回归招商指导服务中心、湘商回归服务联络站、驻外机构“湘商之家”、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全国学会长沙总部办公基地等公共服务机构。
四、支持创新平台重点片区建设发展
12.支持先行先试。市内重大改革举措优先在全球研发中心城市建设工作明确的“一城一区三基地”重点片区试点。优先将重点片区纳入自贸区长沙片区“飞地”园区,享受自贸区长沙片区相关政策,协商完善管理机制。
13.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在重点片区优先布局5G基站、双千兆网络、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算力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支持重点片区“筑巢引凤”,鼓励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建设研发场地,引进创新平台。
14.加大用地供给和财税支持。在重点片区内保障一定比例新型产业用地用于引进高水平创新平台。在重点片区内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产业用地弹性供应方式。鼓励企业利用工业用地建设自持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可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之外计算,按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控制。重点片区五类研发企业(中心)的税收市级留成增量部分,主要用于本片区全球创新资源的招引、培育、扩能等。鼓励重点片区建设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鼓励重点片区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五、加快创新要素资源集聚
15.大力引育高端人才。实施科学家引航工程,积极引进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获得者和院士等一流创新人才和团队,给予最高1亿元综合资助;实施高精尖人才领跑工程,对入选人才给予奖励补贴和购房补贴。世界500强企业研发中心、领军企业总部研发中心、扩能升级企业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主要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长沙市高层次人才(C类以上)。对创新平台柔性引进的达到国际级顶尖和国家级领军层次的科技人才,签订工作合同且聘期在2年以上、每年在长沙工作 60天以上的,可纳入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
16.优化人才服务。人才政策“升级版45条”全部适用于创新平台科研人员。向用人主体放权,推行高层次人才前置认定、企业自主认定。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无抵押、零担保“优才贷”。经认定的C类以上人才按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财政奖励。支持青年人才凭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直接落户。允许创新平台以长期自持等方式,购置商品住宅引进科研人员。创新平台科研人员家庭持有长沙居住证6个月以上,且有工资流水或纳税证明,可在限购区购买一套商品住宅。对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发放“长沙人才绿卡”,可享受长沙户籍人口购房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缴存时间限制,依法依规享受就医绿色通道及子女入学等系列便利政策。
17.支持开展国际和区域创新合作。支持创新平台牵头组织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按实际到位经费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鼓励创新平台开展国际科技联合攻关,给予科技重大专项立项支持。支持粤港澳科创产业园建设,支持创新平台联合香港、澳门高校实施一批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项目。
18.畅通项目招引渠道。支持创新平台开展上下游企业招引, 按照绩效给予支持。每年按落地长沙项目总投资的3%给予异地孵化器最高500万元支持。每年给予长沙市海外孵化器(海外工作站)基本运营经费支持。面向商协会、校友会、高校院所以及行业龙头企业、国际知名投资咨询机构等,选聘一批招商大使、招商顾问、招商专员及委托招商代理机构,按长沙市招商引资政策措施给予支持。
六、优化创新发展环境
19.提供跨境研发通关和金融服务便利。建立“白名单”制度,纳入“白名单”的创新平台享受进口研发用品优先预约查验等通关便利。对暂时进口入境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二手研发专用关键设备,经海关认可,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支持金融机构为创新平台和海外人才提供跨境结算、贸易融资、外汇业务等全方位跨境金融服务便利。设立汇率避险公共保证金池,符合条件的创新平台在指定银行机构办理单笔签约金额200万美元(含)以下的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业务,所需缴纳的保证金从公共保证金池扣减相应额度。
20.强化知识产权权益保护。世界500强企业研发中心、领军企业总部研发中心因知识产权诉讼、仲裁、不实侵权指控等法律纠纷在国(境)外进行维权的,按照实际发生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的50%给予每件最高100万元支持,同一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创新平台发生境内知识产权维权纠纷,每个案件给予最高5万元资金援助。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与长沙市其他政策重复的,按本政策执行。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