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8月7日讯(记者 杨艳)近日,湘潭市对两家未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经市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并“一案双罚”。
案例一:湖南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等违法行为案
6月30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设备吊运、设备安装项目分别发包给湘潭某吊车租赁有限公司、济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项目合同中也未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未对承包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经调查,湖南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8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对湖南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该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另该单位还存在“3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少于24学时”“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等两项违法行为,合并作出人民币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湘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3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0.5万元。
案例二: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违法行为案
7月4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名电焊作业人员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环保车间、机加车间内使用非水性油漆的两个喷漆室均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和第七条第七项“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经调查,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
8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对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7万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湘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