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印发《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条件为:设立在长沙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地运营时间1年以上;基地实际使用面积1500㎡以上;在孵创业实体入孵前注册登记时间在5年以内,数量20个以上(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创业团队或创业项目等);提供5项以上孵化服务,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会议室、洽谈室、产品展示厅等公共服务空间。
《办法》提出,对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分类分档,给予创业服务补助。
A类:优秀等次,授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给予每个基地40万元的创业服务补助;
B类:良好等次,授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给予每个基地20万元的创业服务补助;
C类:合格等次,授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同一单位,已连续两年享受市级创业服务补助资金的,第三年原则上不享受本办法的扶持资金。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补助资金从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资金中列支,使用用途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